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3690号申请执行人:金群,女,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执行人:姚瑞娥,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申请执行人金群与被执行人姚瑞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金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共计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粤D3XXXX的车辆一部,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已委托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社保、公积金及户籍地财产情况。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怡明审判员 吉 立审判员 毛 成书记员 周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