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卫滨区东晨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703知民初494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卫滨区东晨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卫滨区东晨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494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72035890住所: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卫滨区东晨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03MA47YK7M5B经营场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金穗大道19号1号楼1层10号经营者:赵东晨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卫滨区东晨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