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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伦市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12民初123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伦市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伦市泰芒了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0—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民初123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霞溪路103-158-101号。

法定代表人:赖少雄,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伦市泰芒了饮品店。

经营者:范香穆。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伦市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1—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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