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7617号 原告:重庆市渝中区王牌正宗洞子老火锅馆,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Y76EX01。
经营者:王蔓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砚池,重庆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重庆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中区洞子李毛肚火锅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同巷19号A座第1层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60BMEA9D。
经营者:周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市渝中区王牌正宗洞子老火锅馆与被告渝中区洞子李毛肚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中区王牌正宗洞子老火锅馆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中区王牌正宗洞子老火锅馆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中区王牌正宗洞子老火锅馆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中区王牌正宗洞子老火锅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