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初1264号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美国大道1271号。
法定代表人:LaraPitaroWisch,职务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梦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惠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台州市斗狼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西太和路155号方远电子商务创业园F1003-2。
法定代表人:王斌,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被告杭州梦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觉公司)、台州市斗狼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狼天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5日举行证据交换,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被告杭州梦觉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斗狼天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斌到庭。
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梦觉公司、斗狼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20万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是美国棒球联盟及棒球联盟30个职业棒球队等相关实体(以下简称“MLB”)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国家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
MLB代表世界范围内职业棒球的最高水平,包括中国球员在内的世界各国顶尖棒球运动员都为它效力。
为了促进棒球运动的发展,宣传MLB品牌,MLB在中国发起了许多倡议并进行了许多商业活动。
例如,MLB球队在中国进行比赛、发起MLB宣传项目,向中国儿童宣传MLB(在2017年已经有超过十万儿童参加MLB的宣传项目),在中国建立棒球运动发展中心。
除此之外,MLB还在中国设立了分部并且开设MLB商店售卖MLB品牌的商品。
通过在中国及全球范围内的宣传,MLB职业棒球比赛和MLB商标都也随之发扬光大。
凭借着MLB品牌巨大的影响力,带有MLB商标的商品也在中国乃至世界时尚界引起轰动。
原告在中国的商标注册已经有长达数十年时间。
早在上个世纪,“”“MLB”“”“”“”等商标就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广泛用于服装、帽子等商品,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杭州梦觉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并在天猫“羽兰薇旗舰店”销售使用“”“”“”等标识的商品,被告台州市斗狼天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与被告杭州梦觉贸易有限公司共同销售使用“”“”“”等标识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0年3月,根据原告的申请,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对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被告的侵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付了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
同时,被告的侵权对原告的品牌声誉也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使原告的无形资产价值遭受难以估算的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特此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梦觉公司和斗狼天公司共同答辩称:承认侵权,但损失数额过高,无法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第4336076号“”商标档案。
原告证明第4336076号“”商标自2004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28年7月6日,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帽子在内的第25类商品,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第4336083号“”商标档案。
原告证明第4336083号“”商标自2004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29年7月13日,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帽子在内的第25类商品,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3、第1815169号“”商标档案。
原告证明第1815169号“”商标自2000年12月4日申请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7月27日,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有沿帽、帽檐在内的第25类商品,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4、第4336062号“”商标档案。
原告证明第4336062号“”商标自2004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28年8月20日,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帽子在内的第25类商品,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5、第1756934号“MAJORLEAGUEBASEBALL”商标档案。
原告证明第1756934号“MAJORLEAGUEBASEBALL”商标自2000年12月4日申请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4月27日,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有沿帽在内的第25类商品,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6、第4336063号“MLB”商标档案。
原告证明第4336063号“MLB”商标自2004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30年1月13日,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帽子在内的第25类商品,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7、第2017802号“NEWYORKYANKEES”商标档案。
原告证明第2017802号“NEWYORKYANKEES”商标自2000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24年7月27日,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有沿帽在内的第25类商品,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8、第4336075号“YANKEES”商标档案。
原告证明第4336075号“YANKEES”商标自2004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28年7月6日,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帽子在内的第25类商品,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9、第4336084号“”商标档案。
原告证明第4336084号“”商标自2004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20年11月14日,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帽子在内的第25类商品,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10、第1765982号“”商标档案。
原告证明第1765982号“”商标子2000年12月4日申请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5月13日,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腰包在内的第18类商品,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11、第7505207号“MLB”商标档案。
原告证明第7505207号“MLB”商标自2009年6月29日申请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30年11月6日,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腰包在内的第18类商品,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12、第7505205号“”商标档案。
原告证明第7505205号“”商标自2009年6月29日申请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24年5月6日,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腰包在内的第18类商品,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13、第7505206号“MAJORLEAGUEBASEBALL”商标档案。
原告证明第7505206号“MAJORLEAGUEBASEBALL”商标自2009年6月29日申请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20年11月6日,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腰包在内的第18类商品,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14、被告1企业信用信息截屏。
原告证明1.被告1杭州梦觉贸易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存续,法定代表人为王斌。
2.被告1杭州梦觉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是王斌和翁薇薇,与被告2台州市斗狼天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完全相同,二者是关联公司。
15、被告2企业信用信息截屏。
原告证明1.被告2台州市斗狼天商贸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存续,法定代表人为王斌。
2.被告2台州市斗狼天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是王斌和翁薇薇,与被告1杭州梦觉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完全相同,二者是关联公司。
16、(2020)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1645号公证书。
原告证明1.天猫“羽兰薇旗舰店”的经营主体为被告1杭州梦觉贸易有限公司。
2.“羽兰薇旗舰店”大量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帽子、腰包等商品,仅在2020年3月19日公证页面显示共销售5款侵权商品,总销量达到10514件,总库存高达27351664件,其中:(1)货号为MM008的侵权帽子带有“”“”等标识,销量为9262笔,库存为24052811顶;
(2)货号为MM007的侵权帽子、腰包带有“”等标识,销量为1206笔,库存为1098922顶;
(3)货号为MM005的侵权帽子带有“”等标识,月销量为5顶,库存为3顶;
(4)货号为MM006的侵权帽子、腰包带有“”“”等标识,月销量为39顶,库存为799930顶;
(5)货号为MM010的侵权帽子带有“”“”等标识,月销量为2顶,库存为1399998顶。
3.原告代理人在2020年3月19日购买了3款侵权商品,订单号为898385187766533150,花费货款及快递费共计171.8元。
17、(2020)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1646号公证书,18、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商品。
原告证明1.2020年3月20日,原告代理人在青岛市市中公证处收到顺丰速运包裹一个,单号为SF1078960869314,包裹内共有三顶帽子,分别是两顶黑色帽子、一顶黄色帽子,属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其中:(1)一顶黄色的帽子上带有“”“MLB”“”“MAJORLEAGUEBASEBALL”等标识;
(2)一顶黑色的帽子上带有“”“”“MLB”“”“MAJORLEAGUEBASEBALL”“YANKEES”等标识;
(3)一顶黑色的帽子上带有“”“MLB”“”“MAJORLEAGUEBASEBALL”“NEWYORKYANKEES”等标识。
2.2020年3月23日,原告代理人在青岛市市中公证处收到顺丰速运包裹一个,单号为SF1078960869341,包裹内有一个黑色腰包带有“”“”“MAJORLEAGUEBASEBALL”“MLB”,属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3.侵权商品吊牌完全仿照原告正品的吊牌及防伪验证图标,试图诱导消费者误认为侵权商品为原告正品,侵权性质恶劣。
19、(2020)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1647号公证书。
原告证明1.2020年3月30日,原告收到涉案侵权商品后进行付款确认,天猫商城订单号为898385187766533150的订单状态为交易成功,快递为顺丰速运,物流单号为SF1078960869314,证明原告收到的涉案侵权商品是“羽兰薇旗舰店”所销售。
2.原告代理人与“羽兰薇旗舰店”客服的聊天记录显示:(1)涉案侵权商品的发票开具者为被告台州市斗狼天商贸有限公司;
(2)代理人收到的物流单号为SF1078960869341的顺丰速运包裹中的涉案侵权商品是“羽兰薇旗舰店”所销售;
(3)被告承认涉案侵权帽子为被告所生产。
3.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3月30日,该店铺侵权商品销量急速增长,其中:(1)货号为MM008的侵权帽子的销量增长至20540笔,增幅达到11278笔;
(2)货号为MM007的侵权帽子、腰包的销量增长至1485笔,增幅达到279笔;
(3)货号为MM006的侵权帽子、腰包的月销量增长至62顶,增幅达到23顶;
(4)货号为MM010的侵权帽子的月销量增长至175顶,增幅达到173顶。
4.该店铺新上架销售货号为MM009的侵权帽子,侵权商品上带有“”“”等标识,库存为5993顶,被告侵权规模进一步扩大,严重冲击原告正品销售市场。
20、(2020)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3696号公证书。
原告证明1.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6月3日,该店铺侵权商品销量继续急速增长,其中:(1)货号为MM008的侵权帽子销量为71324笔,增幅达到62062笔;
(2)货号为MM007的侵权帽子、腰包的销量增长至3270笔,增幅达到2064笔。
2.2020年6月3日公证书页面显示该店铺新上架销售货号为MM003的侵权帽子,侵权商品上带有“”“”等标识,销量为4617笔,库存为9984顶,被告侵权规模不断扩大,侵权性质恶劣。
21、第25895044号“羽兰薇”商标注册截屏。
原告证明第25895044号“羽兰薇”的商标注册人为本案被告杭州梦觉贸易有限公司,该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服装、帽子在内的第25类商品。
22、(2020)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688号公证书。
原告证明1.美国职业棒球联盟代表世界职业棒球的最高运动水平,其中纽约洋基队()和洛杉矶道奇队()等是其中的冠军球队,随着美国职业棒球赛事的大范围推广,例如腾讯体育在中国以网站专栏的形式宣传美国棒球联赛,使得美国职业棒球赛事在中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同样,以美国职业棒球联盟和各球队为背景注册的MLB系列商标在中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百度搜索关键词“MLB”,搜索结果达到约5110万,搜索关键词“洋基队”的结果达到约92.6万,搜索关键词“道奇队”的结果达到151万,证明MLB、联盟棒球队及其注册商标在中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3.林俊杰、王源、李冰冰、金泫雅、吴宣仪等明星穿戴有MLB系列商标的服饰参加活动,进一步提升了MLB系列商标的品牌影响力和商业价值。
4.原告品牌与NewEra、耐克、supreme、Gucci、Levi’s、迪士尼等世界知名品牌形成合作关系共同推出产品,进一步提升了MLB系列商标的品牌定位和商业价值。
5.MLB服饰在中国专门设立微信公众号和微博推广MLB系列产品和美国职业棒球赛事,进一步提升了MLB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3、(2020)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420号公证书。
原告证明1.长期以来,带有MLB系列商标的原告正品在天猫、京东等各大平台进行宣传和销售,MLB系列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原告正品帽子的平均价格约为361元,正品包的平均价格约为682元。
24、(2020)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630号公证书。
原告证明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主营业务为纺织服装的上市公司公布的2014至2018年度财务数据,计算出其平均营业利润率为26.79%。
其中:1.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纺织服装,2014年利润率为34.681%,2015年利润率为35.122%,2016年营业利润率为36.298%,2017年利润率为29.059%,2018年的利润率为34.493%。
2.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服装的生产与销售,2014年利润率为25.339%,2015年利润率为24.867%,2016年营业利润率为23.956%,2017年利润率为23.958%,2018年的利润率为23.862%。
3.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男装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2014年利润率为20.808%,2015年利润率为21.386%,2016年营业利润率为19.898%,2017年利润率为23.776%,2018年的利润率为24.363%。
25、公证费发票。
原告证明其为本案支出公证费用为4000元。
26、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
原告证明其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用为1200元27、律师费发票。
原告证明其为制止侵权支出8万元律师费。
两被告对原告证据1-27均无异议,经核实查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如下: 2004年10月29日,原告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336076号“”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的帽子,有效期截止至2028年7月6日,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4年10月29日,原告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336083号“”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的帽子,有效期截止至2029年7月13日,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0年12月4日,原告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815169号“”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的有沿帽、无沿帽,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7月27日,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4年10月29日,原告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336062号“”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的帽子,有效期截止至2028年8月20日,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0年12月4日,原告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756934号“MAJORLEAGUEBASEBALL”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的有沿帽、无沿帽,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4月27日,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4年10月29日,原告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336063号“MLB”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的帽子,有效期截止至2030年1月13日,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0年12月25日,原告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2017802号“NEWYORKYANKEES”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的有沿帽,有效期截止至2024年7月27日,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4年10月29日,原告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336075号“YANKEES”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的帽子,有效期截止至2028年7月6日,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4年10月29日,原告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336084号“”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的帽子,有效期截止至2020年11月13日,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0年12月4日,原告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765982号“”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第18类的腰包,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5月13日,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9年6月29日,原告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7505207号“MLB”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第18类的腰包,有效期截止至2030年11月6日,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9年6月29日,原告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7505205号“”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第18类的腰包,有效期截止至2024年5月6日,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9年6月29日,原告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7505206号“MAJORLEAGUEBASEBALL”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第18类的腰包,有效期截止至2020年11月6日,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梦觉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羽兰薇旗舰店”店铺,2020年3月19日,原告申请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对天猫“羽兰薇旗舰店”店铺的销售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该店铺页面显示7款商品使用了涉案商标,其中(1)货号为MM008的侵权帽子带有“”“”等标识,销量为9262笔,库存为24052811顶;
(2)货号为MM007的侵权帽子、腰包带有“”等标识,销量为1206笔,库存为1098922顶;
(3)货号为MM005的侵权帽子带有“”等标识,月销量为5顶,库存为3顶;
(4)货号为MM006的侵权帽子、腰包带有“”“”等标识,月销量为39顶,库存为799930顶;
(5)货号为MM010的侵权帽子带有“”“”等标识,月销量为2顶,库存为1399998顶;
(6)货号为MM009的侵权帽子带有“”“”等标识,库存为5993顶;
(7)货号为MM003的侵权帽子带有“”“”等标识,销量为4617笔,库存为9984顶。
原告代理人购买了2顶帽子和1个腰包,货款和快递费为171.8元。
在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公证员郭某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翟佳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乔腾飞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3月23日对购买的商品进行了接收,快递为顺丰快递,于2020年3月30日对购买商品的付款进行公证。
单号为SF1078960869314的快递包裹内有3顶帽子,其中(1)一顶黄色的帽子上带有“”“MLB”“”“MAJORLEAGUEBASEBALL”等标识;
(2)一顶黑色的帽子上带有“”“”“MLB”“”“MAJORLEAGUEBASEBALL”“YANKEES”等标识;
(3)一顶黑色的帽子上带有“”“MLB”“”“MAJORLEAGUEBASEBALL”“NEWYORKYANKEES”等标识。
单号为SF1078960869341的快递包裹内有1个腰包,该黑色腰包带有“”“”“MAJORLEAGUEBASEBALL”“MLB”等标识。
上述三顶帽子的吊牌上显示商品品牌为“羽兰薇”,第25895044号“羽兰薇”商标的注册人为被告梦觉公司。
被告斗狼天公司为原告购买被控侵权商品出具了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原告的涉案商标经过原告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原告正品帽子的平均价格约为361元,正品包的平均价格约为682元。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纺织服装,2018年的营业利润率为34.493%,2017年营业利润率为29.059%,2016年营业利润率为36.298%,2015年营业利润率为35.122%,2014年营业利润率为34.681%;
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纺织服装,2018年的营业利润率为23.862%,2017年营业利润率为23.958%,2016年营业利润率为23.956%,2015年营业利润率为24.867%,2014年营业利润为25.339%;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纺织服装,2018年的营业利润率为24.363%,2017年营业利润率为23.776%,2016年营业利润率为19.898%,2015年营业利润率为21.386%,2014年营业利润率为20.808%。
该三家主营业务为纺织服装的上市公司2014至2018年度的平均营业利润率为26.79%。
原告支出公证费用为4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为1200元,律师费8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若构成侵权,赔偿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原告系第4336076号“”、第4336083号“”、第1815169号“”、第4336062号“”、第1756934号“MAJORLEAGUEBASEBALL”、第4336063号“MLB”、第2017802号“NEWYORKYANKEES”、第4336075号“YANKEES”、第4336084号“”、第1765982号“”、第7505207号“MLB”、第7505205号“”、第7505206号“MAJORLEAGUEBASEBALL”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商品为帽子,属于第25类商品,原告注册的第4336076号“”、第4336083号“”、第1815169号“”、第4336062号“”、第1756934号“MAJORLEAGUEBASEBALL”、第4336063号“MLB”、第2017802号“NEWYORKYANKEES”、第4336075号“YANKEES”、第4336084号“”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帽子,因此被诉帽子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
另外一款被诉商品为腰包,属于第18类商品,原告注册的第1765982号“”、第7505207号“MLB”、第7505205号“”、第7505206号“MAJORLEAGUEBASEBALL”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腰包,因此被诉腰包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
被诉帽子和腰包商品上的标识与原告注册的商标相比较,构成相同或近似。
因此,被诉商品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梦觉公司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斗狼天公司为销售侵权商品开具发票,与被告梦觉公司构成共同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本案中,原告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侵权商品使用了与原告多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被告侵权主观故意明显。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侵权获利的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未提交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均无法确定。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销售的侵权商品的款式多、数量大,侵犯了原告多个商标,侵权情节恶劣,本院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梦觉公司和被告斗狼天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规模、主观过错,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梦觉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被告斗狼天公司在10万元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梦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第4336076号“”、第4336083号“”、第1815169号“”、第4336062号“”、第1756934号“MAJORLEAGUEBASEBALL”、第4336063号“MLB”、第2017802号“NEWYORKYANKEES”、第4336075号“YANKEES”、第4336084号“”、第1765982号“”、第7505207号“MLB”、第7505205号“”、第7505206号“MAJORLEAGUEBASEBALL”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库存商品。
二、被告台州市斗狼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第4336076号“”、第4336083号“”、第1815169号“”、第4336062号“”、第1756934号“MAJORLEAGUEBASEBALL”、第4336063号“MLB”、第2017802号“NEWYORKYANKEES”、第4336075号“YANKEES”、第4336084号“”、第1765982号“”、第7505207号“MLB”、第7505205号“”、第7505206号“MAJORLEAGUEBASEBALL”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库存商品。
三、被告杭州梦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四、被告台州市斗狼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1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三项被告杭州梦觉贸易有限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5600元,被告承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