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9068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安市木林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高振。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宁安市木林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芳芳审 判 员 张 呈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法官 助理 高家炜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