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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47351号
案件名称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47351号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

法定代表人:程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雪娇,北京天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苏华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贝贝,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阳,女。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许静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巍,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柯炜,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50元,由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宫晓艳审 判 员  徐弘韬人民陪审员  金伟萍书 记 员  黄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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