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民初102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金沙广场伊茜包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428号金沙城市广场负一楼J008号。
经营者:陈成豹。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金沙广场伊茜包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