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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增城月心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2民初1178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增城月心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增城月心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1178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月心通讯店,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增派公路。

经营者:谢月贵,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月心通讯店(经营者:谢月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以另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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