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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湾区西城文鑫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303执111号
案件名称张湾区西城文鑫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湾区西城文鑫平价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0)鄂0303执111号张湾区西城文鑫平价超市:你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支付案件受理费200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530元。

开户银行:建行车城支行账户名称: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账号:42×××75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联系人:喻平联系电话:0719-861****本院地址:十堰市邮电街邮编:442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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