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裕森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洞庭湖路**滨湖假日花园**商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J05F3X。
法定代表人:高章梅,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再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五洲商场****楼111用代码91340100327931595R。
法定代表人:曹淑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裕森板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再森木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再森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再森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750元,案件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