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5民初158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土林。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土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