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411号原告:深圳市番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振华路桑达工业区409栋4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8。
法定代表人:张献梅,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新星,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唯奈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5D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N。
法定代表人:马钟涛。
原告深圳市番薯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唯奈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2020年2月18日,原告深圳市番薯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番薯设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番薯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番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