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2463号原告:浙江天马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运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马兴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阿龙,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驰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长滨路78号1幢5013室。
法定代表人:张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天马轴承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驰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天马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马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天马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浙江天马轴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