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1234号之一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保进,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周保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因被告周保进无法通过普通方式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各案第二项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均变更为“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5日以需补充被告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