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37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黄慧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良雄,男,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深圳市捷康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高易仙。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良雄、被告深圳市捷康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