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民初547号 原告:吕明强,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江口布鞋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经营者:叶灵超,女,1977年10月24日,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代理人:林君飞,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明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江口布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吕明强的委托代理人王光彪、被告台州市黄岩江口布鞋厂的委托代理人林君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明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台州市黄岩江口布鞋厂:一、赔偿原告人民币3万元(包含合理费用);
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相关情况 一、涉案注册商标:第27987999号“”商标。
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鞋、帽子(头戴)、短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
三、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28年11月13日。
四、被诉侵权布鞋与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鞋构成相同商品。
五、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人商标比对情况:被诉侵权布鞋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第27987999号“”商标构成近似。
六、被告为被诉侵权布鞋的生产商,2019年4月2日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被告进行查处,现场发现被诉侵权成品布鞋198双,对被告作出黄市监处[2019]第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扣押在案的布鞋198双,处以罚款20000元。
七、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开支:30000元。
八、原告主张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
九、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计算方式:法定赔偿。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279879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诉侵权布鞋为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商品,属于侵害原告第279879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因此,被告台州市黄岩江口布鞋厂生产、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属于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台州市黄岩江口布鞋厂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范围、过错程度、销售侵权产品数量、获取非法利润及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台州市黄岩江口布鞋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明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5000元;
三、驳回原告吕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吕明强负担50元,被告台州市黄岩江口布鞋厂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
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6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
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