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晋中市榆次区牛小七冷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7民初152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晋中市榆次区牛小七冷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牛小七冷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7民初152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浩然,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市榆次区牛小七冷饮店,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城万科广场A3-101“泰芒了”店。

经营者:温静。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中市榆次区牛小七冷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