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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德明、尹松茂、邹丽华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1刑初5777号
案件名称邹德明、尹松茂、邹丽华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龙跃;邹德明;尹松茂;邹丽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577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松茂,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11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在东莞市*********383号一无名加工厂工作,无前科,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羁押,2019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蒋彪,广东合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丽华,女,1979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4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东莞市*********383号一无名加工厂工作,无前科,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羁押,2019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蓝进友,广东合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德明,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3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在东莞市************号*无名加工厂工作,无前科,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1*,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出租屋,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羁押,2019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萱,广东合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龙跃,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73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东莞市************号*无名加工厂工作,无前科,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4***附1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附近*出租屋。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羁押,2019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郭胜钊,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9〕5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松茂、邹丽华、邹德明、龙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郁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松茂及其辩护人蒋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邹丽华及其辩护人蓝进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邹德明及其辩护人陈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龙跃及其指定辩护人郭胜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8年2月份许,被告人尹松茂、邹丽华、邹德明、龙跃在东莞市*********383号内加工、生产、销售标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的牙刷。

尹松茂、邹丽华出资,龙跃租下厂房,到扬州市等地购买相关机器。

邹丽华负责后勤、财务等工作,邹德明负责管理员工,龙跃负责安排成品牙刷的出货、寻找订单、牙刷原材料的采购,尹松茂负责安排人员到工厂修理机器、帮助邹丽华收付货款。

至2019年3月15日,该生产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生产机器一批、“Colgate”注册商标的成品牙刷415760支、半成品4000支、牙刷柄174800个、牙刷背板1017180个、牙刷底座1400个、包装箱5920个。

经鉴定,该生产窝点生产的牙刷为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的牙刷,在中国地区无销售,建议零售价为0.93美元(即6.05元人民币)。

该生产窝点生产的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牙刷实际销售价格为0.6元人民币,价值共249456元。

据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尹松茂、邹丽华、邹德明、龙跃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尹松茂、邹丽华、邹德明、龙跃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松茂、邹丽华、邹德明、龙跃具备犯罪未遂情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邹德明、龙跃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此,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且公诉机关提供了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邹丽华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邹德明、龙跃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尹松茂否认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其不承认有收货款、出资加工点、帮忙维修机器等情形。

被告人尹松茂辩解称,妻子邹丽华拿了他的钱投资加工厂,起初他不知情,加工厂开办一月到两个月后才知道,但也不知道是做假冒品牌牙刷,直到2018年10月看到加工厂做带有英文高露洁标识的牙刷;

他没有参与假冒高露洁牙刷的加工和生产。

被告人尹松茂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1.指控假冒注册商标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尹松茂无犯罪事实。

2.高露洁公司出具的牙刷零售价是受害人单方出具的意见,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本案无法证明涉案假冒牙刷的价值。

3.若法院认为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尹松茂是从犯,建议一年内有期徒刑量刑,系初犯、偶犯、无前科。

被告人邹丽华承认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其已经认识错误,深刻悔罪,请求法院从轻判处,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

被告人邹丽华庭审时供述其丈夫尹松茂起初不知情加工厂造假事宜,后期尹松茂知道后没有提醒和制止继续造假行为,尹松茂还会了解加工厂的生产销售情况;

其使用尹松茂的银行账户为加工厂支出购买原材料和收取货款,尹松茂对此知情。

另称龙跃也是加工厂的股东,有干股。

被告人邹丽华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关于本案犯罪数额,没有鉴定机构作出鉴定,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本案无法证明案涉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牙刷的价值。

2.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邹丽华负责的是出资及财务,与其他被告人在犯罪作用上没有差异。

3.被告人邹丽华系初犯、偶犯,无前科。

4.被告人邹丽华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诚恳,悔罪,已经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5.邹丽华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认罪认罚等相关情节,恳请法院依法判处邹丽华一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龙跃承认起诉书的指控事实,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被告人龙跃否认其在加工厂中有参股,其仅为员工。

被告人龙跃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等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实际销售,属于未遂,应当减轻处罚。

2.龙跃是普通员工,龙跃只是挂名承租房屋,其应是从犯。

3.被告人龙跃是初犯、无前科。

4.龙跃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诚恳,悔罪态度良好,已经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邹德明承认起诉书的指控事实,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被告人邹德明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侵权产品未流入市场,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

2.关于本案犯罪数额,没有作出鉴定,无法证明案涉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牙刷的价值。

3.邹德明系初犯、偶犯、犯罪未遂,无前科。

4.邹德明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诚恳,悔罪态度良好,已经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且邹德明与邹丽华是亲姐弟,家里父母年事已高,恳请法院依法对邹德明从轻减轻处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份许,由被告人邹丽华出资,被告龙跃租下东莞市*********383号厂房(无名加工厂),龙跃到扬州市等地购回植毛机等相关机器,在该加工厂内生产、加工牙刷,初期生产无商标品牌的牙刷,之后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的牙刷。

2018年6月起,尹松茂知道邹丽华出资成立该加工点,后来得知在生产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的牙刷。

邹丽华负责后勤、财务等工作,龙跃负责安排寻找订单、牙刷原材料的采购、成品牙刷的出货等事务,邹德明负责管理员工,尹松茂负责安排人员到工厂修理机器、帮助邹丽华收付货款。

至2019年3月15日,该加工厂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生产机器一批、带有“Colgate”注册商标的成品牙刷415760支、半成品4000支、牙刷柄124800个、牙刷背板1017180个、牙刷底座1400个、包装箱5920个。

经鉴定,该加工厂生产的牙刷为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的牙刷,中国境内市场上没有该同款牙刷商品可销售,该同款牙刷商品通常销往非洲地区。

该生产窝点生产的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牙刷实际销售价格为人民币0.6元,被查获的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牙刷成品价值共人民币249456元。

另查明,“”(第3803825号)是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是高露洁-棕榄公司COLGATE-PALMOLIVECOMPANY,核准商品范围为牙刷、电动牙刷第21类商品。

案发时上述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

经比对,被查获的牙刷及包装盒上分别贴印有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

被查获的牙刷成品、半成品等材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组织全部被告人、辩护人质证的证据证实,具体如下:1.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搜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东莞市*********383号二楼一无名加工厂,搜查该加工厂,发现植毛机2台、吸塑机2台、剪毛机1台、包装机1台、底座模具2套、成品牙刷一批、柄刷一批、包装底卡一批、包装箱一批。

2.物证有牙刷成品等查扣物品一批。

3.到案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尹松茂、邹丽华、邹德明、龙跃为被动归案。

4.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协查函,证实犯罪嫌疑人尹松茂、邹丽华、邹德明、龙跃已满18周岁且无前科。

5.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短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包括以下内容:(1)尹松茂的微信号:ysm0388,昵称:心伤谁懂与“豪老禁”的微信号:JesseTD,昵称:cameramanJesse的聊天记录;

尹松茂与微信号:a136*****719,昵称:东莞聚本塑胶机械雷海燕的聊天、转账记录;

尹松茂转账给邹利芝30000元的交易记录;

与龙跃的微信号:Lg5858127,昵称:时光稀释Dusty°的转账记录;

尹松茂转账给沈政文20000元的交易记录;

付款人账号为623*************969、付款人姓名尹松茂转账给张孝秀66500元的交易记录,备注往来款(自助汇款);

尹松茂转账给微信昵称:殷涛189*****597(小殷铝片)2800元的交易记录;

付款人账号为130********4950、付款人姓名尹松茂转账给收账人账号为623*************891、收款人姓名胡文钊50000元的交易记录,用途:往来款;

尹松茂与同事群(3)的微信聊天记录;

尹松茂与微信昵称:Seven的微信聊天记录;

尹松茂与邹丽华微信号:wxid_zwzo9r85dgud21,昵称:不怨情深奈何缘浅的微信聊天记录。

尹松茂与“云南~许文强”,号码为:185*****928的短信聊天记录;

尹松茂与号码为:130*****865的短信聊天记录。

(2)邹丽华的微信号:wxid_zwzo9r85dgud21,微信昵称:不怨情深奈何缘浅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14日在自己的微信聊天里用来登记货款情况;

与龙跃的微信昵称为明天的明天,微信号为Lg5817127的聊天记录;

与尹松茂的微信号为ysm0388,昵称为心伤谁懂的聊天记录;

与沈政文的微信号为szw850316的聊天记录;

与“375件大车”131*****905的通话记录;

沈晓东银行账号为622*************874转账3次到我的银行卡尾号为1676,分别为34617.30元、33899.77元、10043.28元。

(3)龙跃的一个微信号:Lg5817127,微信昵称:时光稀释Dusty°,另一个微信号:Lg5858127,微信昵称:时光稀释Dusty°,与沈政文微信号:szw850316,微信昵称为“沈”的聊天记录;

与尹松茂的微信号:ysm0388,微信昵称:心伤谁懂的聊天记录;

与邹德明的微信号:wxid_x0eh0swo0e0321,微信昵称:Ming的聊天记录;

与同事群(3)的聊天记录;

与微信昵称为seven的聊天记录。

(4)邹德明的微信号:wxid_x0eh0swo0e0321,微信昵称:Ming,与龙跃的微信号:Lg5817127,微信昵称:时光稀释Dusty°的聊天记录;

与微信昵称为seven人的聊天记录;

与沈政文的微信号:szw850316,微信昵称为“沈”的聊天记录;

与尹松茂微信号:ysm0388,微信昵称:心伤谁懂的聊天记录;

与同事群(3)的聊天记录。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包括有:扣押2份送货单(出货、每份三联)、2张送货单(收货、红联)、1张收据(28864元人民币)、1本送货单(出货)、6本账本(1本灰色原材料入库明细、1本橙色货物进出、1本蓝色材料明细、1本紫色、1本绿色、1本灰色)、1本借款单(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10月17日);

扣押1份对账单(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1份购销合同(购买植毛机合同)、1份厂房租赁合同(租赁西溪村金兴路383号2楼厂房合同)、1份广陵启程模具制造合同(购买模具合同)、1份对账单(2018年8月31日,2月,4月至8月)、1份对账单(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1份对账单(2018年8月31日,4张);

扣押50000个红色牙刷底座、5920个外纸箱(ColgateDOUBLEACTION)、2台植毛机(HAIYVEWD-4-TM2-B/CHINA)、1台剪毛机(WD-TE,杭州新星减速机厂)、2台吸塑机、1台昊鼎牌储气缺罐、1台升球牌包装机、1台称重泵、1台牙刷底座刷机、2套牙刷底座印模;

扣押692箱成品牙刷ColgateDOUBLEACTION(每箱480支,共计332160支)、100箱成品牙刷ColgateDOUBLEACTION(每箱600支,共计60000支)、40箱成品牙刷ColgateDOUBLEACTION(每箱500支,共计20000支)、3箱成品牙刷ColgateDOUBLEACTION(每箱1200支,共计3600支)、4000支半成品Colgate、78袋牙刷柄Colgate(每袋1600支,共计124800支)、75420张牙刷背板ColgateDOUBLEACTION(每张9个,共计678780个)、55000张牙刷背板ColgateDOUBLEACTION(每张6个,共计330000个)、700张ColgateDOUBLEACTION(每张12个,共计8400个)、1400个牙刷底座印有Colgate商标;

扣押1台邹丽华持有的粉色华为牌手机;

扣押1台邹德明持有的蓝色华为牌手机;

扣押1台尹松茂持有的蓝色华为牌手机。

7.货拉拉订单资料: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供用户为135*****388(11478593)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6日的尹松茂订单相关资料。

8.银行流水,包括有:(1)沈晓东的银行卡号为622*************874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6日的交易明细,证实邹丽华的账户号为622*************676与尾号0874有多笔交易流水。

(2)尹松茂的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号:130************308、一本通账号:130********9559于2005年12月19日至2011年3月21日的交易明细;

户名:尹松茂,账号与卡号为:130********9559于2011年4月19日至2019年6月21日的银行对账单;

尹松茂的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号:130************616、一本通账号:130********4950于2007年4月20日至2011年3月21日的交易明细;

户名:尹松茂,账号与卡号为:130*****1104950于2011年4月20日至2019年8月3日的银行对账单。

尹松茂的东莞银行(个人账户)账号:160********4505,开户时间是2013年3月27日。

尹松茂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01********26948393于2014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的交易明细;

尹松茂的银行账号:621************6429于2014年2月26日至2019年8月13日的交易明细;

尹松茂的银行账号:622************9203于2010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3日的交易明细;

尹松茂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3*************576于2018年11月6日至2019年7月17日的交易明细。

(3)户名为邹丽华,账号与卡号为:130********7669于2016年1月5日至2019年8月3日的银行对账单;

户名为邹丽华,账号与卡号为:130********4907于2014年10月28日至2017年12月22日的银行对账单;

邹丽华的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号:130************183、一本通账号:130********8591于2006年7月25日至2011年3月21日的交易明细;

户名为邹丽华,账号与卡号为:130********8591于2011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1日的银行对账单。

邹丽华的东莞银行(个人账户)账号:100********5598,开户时间是2013年3月27日。

邹丽华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01********28574991于2014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的交易明细;

户名:邹丽华,账号:622************5300于2010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13日的交易明细;

邹丽华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45121676于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7月17日的交易明细。

9.委托书、营业执照,证明广州朝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解闯波跟进关于广东省东莞市*********383号2楼(当事人:龙跃)生产侵犯“Colgat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刷产品案事宜。

10.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授权书、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无委托生产证明、营业执照,证明高露洁-棕榄公司(COLGATE-PALMOLIVECOMPANP)是“Colgate”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经过鉴定发现东莞市*********383号2楼生产的“Colgate”注册商标牙刷的物理指标、牙刷包装印刷模糊、生产批次标注方式都与该公司不同,所以非该公司产品。

该批“Colgate”DOUBLEACTIONtoothbrush产品类型牙刷在越南生产,主要销售地区在非洲,中国市场无销售该外文版牙刷,提供该款牙刷在非洲市场的销售价格(折合0.93美元/支,即建议零售价6.05元人民币/支)供参考。

11.东莞市******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无法核查到国内正品市场价格。

12.鉴定意见书,根据检材1-3手机分别恢复提取到尹松茂、邹德明、邹丽华的手机信息、即时通讯、电子商务等信息。

13.尹柏茂(无名加工厂员工)的证人证言,反映尹柏茂不清楚该加工厂的老板是谁,2019年2月份开始由嫂子邹丽华叫其去该加工厂工作,负责插牙刷毛和打包装,邹丽华负责招工、管理和发工资,阿杰和阿龙是工人,组长邹德明负责管理工作。

从供应商处获取牙刷柄和牙刷毛,通过机器将牙刷柄和牙刷毛进行组装,在手动将成品牙刷进行包装。

尹柏茂辨认笔录,其辨认出邹丽华、叶彩月、卫小龙、尹容枝、尹松茂、李文杰、龙跃、邹德明。

14.李文杰(无名加工厂员工)的证人证言,反映李文杰是2019年2月份来东莞市寮步镇,3月5日开始进该工厂上班,负责将牙刷放入胶盒里,然后由机器打包好;

其不清楚谁是该工厂老板。

李文杰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尹柏茂、龙跃、尹松茂、尹容枝、邹德明、卫小龙、邹丽华、叶彩月。

15.尹容枝的证人证言,尹容枝称自己没有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东莞市*********383号二楼无名加工厂平时是其三儿子尹松茂和他的老婆邹丽华负责打理,其和四儿子尹柏茂也在该厂帮忙,尹柏茂负责加工包装牙刷,其偶尔帮忙植毛,还有四名男子负责加工包装牙刷,一名女子负责煮饭。

尹容枝不清楚加工厂的加工原料的来源、材料进货的价格、加工好的牙刷发往何处、销售价格多少,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

是儿子尹松茂叫其过去帮忙的,在工厂帮忙后,尹松茂于2018年8月-12月及2019年1月,他每个月给其一两千到三千元左右。

尹容枝辨认笔录,其辨认出邹丽华、尹柏茂、尹松茂。

16.叶彩月(无名加工厂员工)的证人证言,反映出叶彩月刚去该工厂做几天,负责煮饭,工资2000元一个月;

其不清楚加工厂的老板是谁、分工怎样、工厂生产的牙刷特征。

叶彩月辨认笔录,无法辨认出任何人员。

17.卫小龙(无名加工厂员工)的证人证言,反映出2019年3月3日卫小龙开始在该工厂工作,我不知道假冒注册商标的牙刷价值多少、单价、总金额。

系老板聘用其进入工厂工作的,平时主管和老板娘负责管理工人。

卫小龙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尹松茂(系老板)、龙跃(系主管)、邹德明、李文杰、尹柏茂、尹容枝(系老板父亲)、叶彩月(系做饭女子)、邹丽华(系老板娘)。

18.尹汝球(东莞市*********383号二楼房东)的证人证言,反映出东莞市*********383号2楼是尹汝球租出去的房子。

2018年1月租房时有3个人,邹丽华(女,年约40岁)、邹丽华弟弟(年约30岁)、龙姓男子(年约50岁),谈好租用房子是用来加工用的,具体做什么没有说清楚。

约定4500元/月,先付一个月的押金,签订了租房合同(龙跃签名),从2018年2月开始租。

租房合同签订后,邹丽华的老公尹松茂(男,年约41岁)约我谈过租房电费问题;

每月房租是邹丽华给的,2019年3月5日邹丽华没有交租金,尹汝球找龙姓男子问他是否还要续租,龙姓男子和邹丽华说不租了,说3月底要搬走设备;

其没有在工厂看见过尹松茂。

尹汝球辨认笔录,其辨认出邹丽华、龙跃、尹松茂、邹德明。

19.解闯波(广州朝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人员)的作为被害单位的陈述,证明解闯波是广州朝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表高露洁-棕榄公司(COLGATE-PALMOLIVECOMPANP)处理商标所有权的事宜;

“Colgate”商标是高露洁-棕榄公司(COLGATE-PALMOLIVECOMPANP)持有,未授权给东莞市*********383号2楼加工厂进行牙刷加工及生产。

被假冒的牙刷在越南生产,主要销售地区在非洲,中国市场无销售该外文版牙刷,因此提供该款牙刷在非洲市场的销售价格(折合0.93美元/支,即建议零售价6.05元人民币/支)供参考。

20.被告人尹松茂的供述,在侦查阶段第一次、第二次讯问笔录:尹松茂供述东莞市*********383号一无名加工厂没有注册,没有工商登记,也没有名字。

该工厂尹松茂投资了20万元,但其从来没有参与该工厂的工作,都是老婆邹丽华在管理。

该工厂主要生产假冒的高露洁牌牙刷,尹松茂是约2018年11月份才知道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是犯法的,也是那时知道工厂是做假冒高露洁牌子牙刷的,但当时已经投资了,就只好做下去。

2018年年初,尹松茂和妻子邹丽华商量做日用品厂做牙刷,邹丽华就叫她弟弟邹德明过来帮忙,邹德明叫上他朋友龙跃一起过来。

尹松茂出资20万元给妻子邹丽华去处理,租了寮步镇西溪村金兴路383号2楼的地方进行生产,邹丽华在该工厂负责会计、招聘的工作,刚开始销量不好,她有跟尹松茂商量过,说高露洁牌牙刷很多人买,尹松茂同意了,在2018年8月份买了一台专门做高露洁牌牙刷的机器回来生产高露洁牌牙刷。

尹松茂不清楚他们一共生产了多少,卖了多少。

到2019年3月15日下午15时许,有工商局和公安局的过来检查,在工厂里发现了约464920支假冒的高露洁牌牙刷。

工厂的人员有邹丽华、邹德明、尹柏茂、龙跃和几个员工,邹德明、尹柏茂、龙跃三人都没有股份,是拿工资的,三人没有明确分工,操作、稍微维修机器、给牙刷上毛、搬运、打包什么都做。

父亲尹容枝没有参与工厂的工作,只是偶尔过去看看。

该工厂生产的高露洁牙刷的特征是包装好的牙刷底下有一块硬纸片,上面印有“Colgate”的英文字母,牙刷手柄上也印有“Colgate”的英文字母。

生产一支这种牙刷的成本尹松茂听说原材料的成本是0.16元一支,加上生产包装等全部成本要0.25元一支;

听说卖0.28元一支,有时候卖0.32元,具体不清楚。

从侦查阶段第三次讯问笔录起改变供述:尹松茂否认出资经营一间牙刷厂。

尹松茂称因之前欠债,就变卖房子还钱,剩下50万元放到妻子邹丽华处保管,将50万元转到邹丽华银行卡上,到2018年初,其叫邹丽华转了30万元给其用来将旧房子加层。

到2018年5月份,尹松茂才得知邹丽华与他人合份经营牙刷厂,不清楚具体她出资了多少钱。

2018年11月份左右,尹松茂才知道该工厂是生产假冒高露洁牌子牙刷,邹丽华跟尹松茂说在该工厂负责会计、招聘的工作。

尹松茂称其不清楚该工厂是怎样运营的,不清楚父亲尹容枝是否在该工厂工作,没有支付过工资给尹容枝,一般都是尹容枝主动问要生活费。

当尹松茂得知邹丽华生产的是假冒高露洁牌子牙刷后其有劝阻,但是她说做完尾货就不做了,其就不管她了。

尹松茂出现在该车间是因为弟弟尹柏茂打电话来,说工厂有治安队过来检查,所以尹松茂赶紧处理;

自从2018年11月份左右,尹松茂就没有去过该工厂了。

尹松茂没有参与到西溪村金兴路该无名加工厂的日常管理中,比如说员工的工作安排。

尹松茂听邹丽华说原材料的成本是0.16元一支,加上生产包装等全部成本要0.25元一支牙刷,卖0.28元一支,有时候卖0.32元一支。

尹松茂微信号:ysm0388,微信昵称:心伤谁懂。

其中邹丽华的微信号已经被尹松茂删除了,尹松茂没有添加邹德明的微信号为好友,但知道这个“Ming”就是邹德明。

微信号:szw850316,微信昵称为“沈”,他的真名是沈政文,他是邹丽华的妹妹邹利平的老公,沈政文有修理机器的特长。

公安机关从尹松茂的微信中调取到一段其和弟弟尹柏茂的对话,时间是2018年12月13日18时19分,尹松茂说到让尹柏茂第二天早上8点上班上到晚上8点;

尹松茂解释是帮邹丽华转达给弟弟尹柏茂。

公安机关从尹松茂的微信中调取到一段尹松茂和弟弟尹柏茂的聊天记录,时间是2018年12月18日19时48分,“阿细(尹柏茂),你等下下班了,将那个靓仔(小伙子)车回来厂这边,车回来屋场这边,你明天直接过去“包装”那边上班就可以了,不用车那个靓仔过去了,那个靓仔直接在这边上班了”。

尹松茂解释是帮邹丽华找人去加工厂试工,后来不需要工人了。

“厂这边”、“屋场”指的是同一个地方,就是朋友阿飞开的小加工厂,位置是在寮步镇凫山村盆岭新村的(具体地址不清楚),他的工厂是做那些塑胶制品的。

“包装那边”指的是金兴路邹丽华经营的牙刷加工厂。

尹松茂自称平时做散工,给别人安装水电。

阿飞的加工厂就是尹松茂出租出去的厂房,在尹松茂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平时称呼阿飞的工厂叫“生产部”,邹丽华的工厂叫“包装部”。

阿飞的微信号:VENES889,微信昵称:伟领思机电,备注为注塑机-王云飞,其多次通过微信交房租水电。

王云飞于2018年5、6月份左右开始租用尹松茂的厂房,租金是1700元每个月,口头协议。

“包装部”和“生产部”维修机器一般尹松茂都是联系沈政文过来先看看能不能修好,不能修好再帮忙联系外面的师傅,沈政文只是过来帮忙修理的,作为亲戚,他没有收修理费,他也没有在“包装部”和“生产部”上班。

尹松茂联系外面的师傅帮“包装部”维修过一次空压机,“生产部”维修过好多次机器,具体什么机器其也不清楚,其帮忙联系了好几次。

尹松茂作为介绍人帮他们介绍维修师傅,给“包装部”做介绍没有获利,介绍给“生产部”的就有获利,获利1000元左右的介绍费。

尹松茂通过微信联系维修师傅过来的,就是微信号:a136*****719,微信昵称为“东莞聚本塑胶机械雷海燕”的用户,是维修公司的老板娘。

“包装部”是他们自己对账维修费;

生产部”是尹松茂来先垫付,一般用微信转账,然后尹松茂再报价给王云飞,叫王云飞再给现金,尹松茂从中赚取介绍费。

尹松茂有加入过邹丽华的加工厂他们员工的微信群里面,但其解释称,这个群也不是其主动加入的,应该是邹丽华没跟其说把其拉入到群里面的。

2018年10月15日上午11时48分“包装部”同事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尹松茂发出“生产部”的租金和水费信息,尹松茂解释称因为“包装部”有人问“生产部”的水电费大概是多少,他们进行比较价钱的高低。

尹松茂在“包装部”的同事群里面谈论“生产部”机器的维修情况,尹松茂在说完该模具的维修情况后,还特意@龙跃(提醒龙跃)“你看能不能吧模具退回去给他们,让他们重新做一个新的给我们吧”“再这样天天修下去,根本都不用生产了”;

尹松茂对此解释称其不清楚该模具用来生产什么,这个机器是属于“生产部”的,因为这个模具好像是龙跃拉过来给王云飞的,王云飞的厂也有做牙刷和牙刷底座那些的,具体情况尹松茂不清楚,其没有在该王云飞的加工厂工作。

尹松茂称其不清楚生产部和包装部之间到底是什么联系,不清楚公安机关在寮步镇金兴路383号抓获现场(“包装点”)也查获了大量的成品、半成品牙刷,是否代表着“生产部”负责生产牙刷柄和底座,然后再运到包装部进行植毛、包装的。

尹松茂作为王云飞的房东,对王云飞的生产、机器维修这么上心,其解释称因为交多一个朋友,但其不清楚“包装部”和“生产部”的机器是如何购入的,其没有去过扬州或者在扬州有朋友,没有安排过沈政文和龙跃一起到扬州购买“包装部”所用的植毛机和切毛机。

尹松茂微信中的“豪老禁”(微信号:JesseTD,昵称:cameramanJesse)是朋友,尹松茂与“豪老禁”的聊天记录中提到,尹松茂投资了八十万建立了一条生产牙刷的生产线,但这不是意味着尹松茂就是“包装部”的老板,那些只是和朋友吹牛皮夸大说的,因为邹丽华出资设立了“包装部”,虽然我不管工厂的事,但是就这样吹牛皮。

尹松茂通过银行卡转账大笔钱给沈政文、张孝珍、邹利芝、胡文钊,尹松茂解释称因为亲戚关系,相互有借钱、还钱。

尹松茂曾经有帮我老婆邹丽华垫付过加工厂的货款,邹丽华有时叫其帮忙转钱给其他人,她会给账号和收款人,具体这些钱的用途其就不知道了,并且这些钱邹丽华也会给回其的,通过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形式,其中张孝珍,尹松茂不认识,应该是邹丽华叫其帮忙收付货款,其就帮她收付了,收或付之后,尹松茂收会给回邹丽华,尹松茂垫付了会找她还回来。

尹松茂手机中有一个截图是龙跃和另外一个叫“殷涛”微信昵称:殷涛189*****597(小殷铝片)的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原因是尹松茂有问过邹丽华包装部有没有赚钱,邹丽华说没有,尹松茂怀疑龙跃偷偷的在搞鬼,所以尹松茂有让邹丽华偶尔跟说下货款的情况,尹松茂也偶尔留意他们联系的客户,看数据有没有出入。

尹松茂手机中有一个截图是尹松茂多次转账给龙跃大笔的钱,其中有10000元是龙跃找尹松茂借钱,后来龙跃还了现金;

另外转账13800元和转账3300元给他,应该是邹丽华叫转账给他的,具体是用来做什么的,其不清楚。

尹松茂不清楚是谁出资办寮步镇西溪村金兴路383号二楼加工厂的。

邹丽华银行账户尾号为7669于2018年2月5日向尹松茂名下的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为130********4950转账50万元,这笔钱是卖屋还债后剩下的钱,用来加建住房的。

沈晓东于2018年9月4日、9月5日、9月11日和9月15日向尹松茂名下的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为130********4950分别汇入40000元、32836元、50000元和30000元,因为尹松茂办信用卡要银行流水,是邹丽华帮做流水,这些钱是加工厂的客户转来的钱,进账后就立即转给邹丽华了,尹松茂不清楚沈晓东是否是加工厂的客户。

尹松茂辨认笔录、照片,其辨认出邹丽华、邹德明、尹容枝、尹柏茂、龙跃、在工厂一起带回来的人;

也指认出广东省东莞市*********383号2楼就是其妻子邹丽华经营生产假冒高露洁牌子牙刷的地方。

21.被告人邹丽华的供述,刚开始称该工厂的老板是家公尹容枝,投资了20万元,没有负责具体的工作;

但后期承认系其自己投资开办加工厂。

邹丽华承认有生产假冒高露洁品牌的牙刷,在该工厂负责采购、销售、招聘、考勤、发工资,龙跃负责管理机器,邹德明负责带新员工,尹柏茂是普通员工,李文杰和卫小龙是刚来的新员工,负责车间的打包、装机等工作,叶彩月负责煮饭。

尹松茂没有负责工作,他不在那里上班的;

加工厂经营半年后我才告诉尹松茂我有投资加工厂的事。

邹丽华是从2018年2月初开始计划做,先找到厂房,由龙跃出面去租了东莞市*********383号2楼做加工厂,该工厂是邹丽华于2018年2月租下的,每月租金4500元。

2018年3月份买机器,4月份左右邹丽华跟龙跃、邹德明三个人去了江苏扬州考察市场,找到一家扬州的凯凯刷业机械有限公司买了一台植毛机,2018年6、7月份,那台植毛机来到加工厂后就开始生产,那时邹德明也就正式过来上班。

加工厂一天生产约1万支牙刷,人手少的时候就只有三四千支;

在2018年11月份之前,每月会出货约十万支牙刷,11月份过后就很少出货了。

生产牙刷原材料是采购机器的时候一并采购了牙刷手柄模具一副、注胶模具一副、底座模具一副,在卖机器商家的介绍下,他们与江苏扬州一间私人作坊谈好,由邹丽华提供牙刷手柄模具、注胶模具、底座模具给他,让他生产高露洁牙刷的手柄和装牙刷的底座,做好了就发货到东莞。

牙刷刷丝、底卡、纸箱也是在扬州买机器那边订购的。

而包装用的带“Colgate”的封箱胶纸由邹丽华在寮步镇找做胶纸的地方订做,牙刷吸塑是找到东莞市石碣永新电子厂采购的,只是些透明的盒子,没有商标的。

底座上的“Colgate”商标是邹丽华就找人做了一个“Colgate”模板,在车间自行将底座刷上“Colgate”的商标的。

当时邹丽华跟扬州的私人作坊谈好每月固定寄十到十五万支牙刷手柄和七八千个底座过来,卖机器的人说与小作坊的人很熟,当时就说好款项支付给卖机器的人,让卖机器的人支付给小作坊,先将钱通过微信转给龙跃,让龙跃支付钱给卖机器的杨小姐或赵总(两人邹丽华都未见过),有时对方会提供银行账号过来。

客户打电话联系拿货,个别是自己拉货,客户一般都是江苏扬州和珠三角的,是通过大朗镇物流园里面的物流公司发货的,物流公司没有固定的,是根据客户的发货要求来选择物流公司的。

厂里主要是龙跃跟邹德明发货,在网上货拉拉下单。

有时候就在外面随便找货车帮忙拉货也有。

货款,自提的给现金,有的是银行转帐。

商家拿货要5毛到5毛8分一支的价格,一支牙刷的成本价大概4毛5分,工厂一个月销售10万支牙刷。

平时是邹丽华负责安排工人工作的,招工后让邹德明教怎么操作。

公安机关去检查的时候工厂的仓库大概有460000万支牙刷,工厂从开业至今一共生产了大概是90万支牙刷,没多少盈利,大概维持到成本,工厂没有生产、包装其他商标的牙刷。

工厂没有获得“Colgate”商标的授权许可。

邹丽华经营这工厂的资金来源是将房子卖了100多万还债后剩下的钱,邹丽华私自用这些钱投入这间加工厂,老公尹松茂得知后就跟她吵架了,叫其将剩下的50万元还给他。

尹容枝于2018年12月在加工厂做了9.5天,应发工资是1253;

2019年元月做了14天,应发工资1975元;

这两个月一共支付3228元现金给尹容枝。

2018年经营状况是亏租金约4500元,2019年全亏了主要是因销路不好,现还有四十多万支牙刷还没销售出去。

销售价格没有固定的,一般都是0.5元至0.6元一支,包运费的价格大概销售价每支0.58-0.6元一支,不包运费是0.5元至0.54元,库存多时还会降价卖出回收资金,生产牙刷成本大约是0.45元。

加工厂获利后的分成是邹丽华跟龙跃商量的,邹丽华、龙跃、邹德明都每个月5000元人民币的工资,该加工厂扣除所有开支之后的盈利由邹丽华跟龙跃两人平分。

若收到货款了,其他员工工资通过现金、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发放。

邹丽华的微信昵称:不怨情深奈何缘浅,微信号:wxid_zwzo9r85dgud21。

邹丽华手机里有自己发给自己的微信信息,是邹丽华为了方便记忆工厂里的产量及相关的货款情况编辑的。

“9.19128件=36864+运430=37294+上批结余71882=109176-(9.20已收到30000)=(结余)79176”,这句话的意思就是9月19日那天出货128件,应收货款36864元,加上运费出了430元,总收37294元,还有之前未收货款71882元,总数是109176元,减去9月20日己经收到货款30000元,最终实际未收货款为79176元。

邹丽华和龙跃的微信“明天的明天”聊天记录里,龙跃说“刚才阿东跟尹先生通了电话,但愿关于收货款他的心结解了吧”,邹丽华回答“你也可以跟阿东说让他也理解一下,我们现在没什么能力做很多存货”,“尹先生”指的是我丈夫尹松茂,“阿东”我就不知道他的真名叫什么,我也没有见过他,但他有找我们厂下订单。

邹丽华与尹松茂微信昵称“心伤谁懂”的聊天记录里,说到“转回给你了,我跟龙生说我不在材料款到时候叫你付”,因为当时邹丽华母亲生病了,去医院照顾她,只能让尹松茂先帮垫付材料款,相当于是邹丽华借他的,之后邹丽华就会还钱给他。

邹丽华与沈政文微信昵称“平的老公”聊天记录里,邹丽华让他帮我在包装部这边打包13个快餐,沈政文说“刷柄那边说没材料了”,因为刷柄是外包给别人加工的,邹丽华先提供材料钱给他们,等他们把刷柄送过来之后,再看情况支付加工费给他们,那个刷柄点是在扬州的,那个点在哪里邹丽华也不清楚,具体是谁联系的我不知道。

尹松茂在加工厂没有参与工厂的任何事务,就是有时接送邹丽华上下班,有时让他帮忙联系修理机器的人过来帮忙修理厂里的机器或者模具,尹松茂会跟修机器的师傅沟通好,需要多少修理费,修理好机器后邹丽华会把钱给尹松茂,由尹松茂把钱交给修机器的师傅。

一台植毛机,每天正常的话能生产3、4千支牙刷,后来在2018年11月份左右,又进了一台植毛机。

每天生产的牙刷量具体算不出来,因为机器经常坏,模具有时候也不行,所以具体生产了多少量邹丽华不清楚。

邹丽华的农业银行转账记录里有与付款方为沈晓东的账号:622*************874的三笔转账,这三笔转账对应了微信记账信息里讲到的“9.20已收到30000”“10/11己收30000”“3.5己收10000结余42352”,“3.5己收10000结余42352”意思是沈晓东3月5日给邹丽华转了10000元货款,还有42352货款未结清。

找加工厂下订单做高露洁的牙刷,并包装好发货给他的是一名叫阿东的男子,但这个阿东是不是就是沈晓东,邹丽华就不清楚了;

她实际上没有跟“沈晓东”见过面,沈晓东是2019年1月份到2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曾经来过位于寮步镇西溪村金兴路383号的加工厂,而沈晓东和龙跃本来就是认识的,沈晓东过来就是龙跃负责全程接待的,邹丽华当时只是站在楼上看了一眼。

邹丽华与沈晓东之间的经济往来是加工厂的进出货的金钱往来,沈晓东是一个主要客户,大部分都是沈晓东带来的业务。

加工厂的成品每根牙刷的销售价格就是5毛到6毛之间,一般都是包运费的,没有说不包运费把成品运出去的。

加工厂生产假冒“高露洁”牙刷大概于2018年3月份开始做的,一开始都是做别人发过来的货,加工厂负责打包装,后来2018年7月份左右,把植毛机买回来了,加工厂就自己生产假冒的高露洁牙刷。

邹丽华认识庞虎,但他不是我们加工厂的客户,自2018年4月13日至2019年7月17日庞虎向邹丽华银行卡账户尾号为1676转存11笔钱,因为之前邹丽华借了45万元(没有借条),这些钱是庞虎分期还钱。

邹丽华不清楚为何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7月17日庞虎向尹松茂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3*************576转存10笔钱。

邹丽华在检察阶段和法院庭审时供述,加工厂有两个股东,分别是她和龙跃,我出资,龙跃掌握业务客户有干股,双方约好是回本(邹丽华出资的钱)后,赚的钱两人平分。

邹丽华负责财务,工资由我支付,购买机器的钱是邹丽华出资的。

约2018年10月后尹松茂知道加工厂生产假冒高露洁牙刷,没有劝阻;

尹松茂有问过加工厂的经营收益情况,邹丽华有使用尹松茂的银行账户收付货款,尹松茂对使用他的账户知情。

邹丽华辨认笔录、照片,其辨认出叶彩月、尹松茂、邹德明、龙跃、尹容枝、李文杰、尹柏茂、卫小龙;

也指认出广东省东莞市*********383号2楼就是其经营生产假冒高露洁牌子牙刷的地方。

22.被告人龙跃的供述,其称不清楚谁是该工厂的老板,知道招聘和发放工资的是邹丽华,基本工资是3200元,效益是可以分工厂纯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左右。

龙跃自称是该工厂的技术工,邹德明负责人事管理,邹丽华主要负责招聘人员和财务,其不清楚邹丽华丈夫尹松茂、一个老头子是做什么的,有的时候会打电话叫尹松茂修一下工厂的电灯泡和开关之类的,还有两个员工是普工,一个女子做饭。

两台植毛机、一台切丝机是龙跃到江苏扬州买的,植毛机花了七八万买的,切丝机买了约一两千元;

一台包装机是在寮步镇汽配城附近以七八百元买的,在红色底盒印Colgate字样的丝网印刷板是在寮步镇的卖油墨的店铺花了二三十元订做的,这些都是邹丽华给钱的。

龙跃还有协助采购过吸塑材料,是在东莞市石碣永新电子厂采购的;

牙刷头的刷丝也是龙跃采购的,是在东莞市凤岗镇的厂采购的。

该工厂于2018年3月份左右租了广东省东莞市*******附近一出租房,当时是龙跃签的合同三四千一个月,也是龙跃付的租金,之后每个月都是邹丽华付租金。

尹松茂很少过来工厂,工厂要买机器的时候,龙跃跟他聊天提出来,他也知道这回事。

后来提出来要做有品牌的牙刷的时候,他记得邹丽华、邹德明也有参与讨论的,尹松茂当时应该也有参与讨论。

从2018年2月份开始,工厂只是做一些手机皮套的,但是效益不好,2018年10月份左右改成做牙刷,一开始做没有品牌的牙刷,完全空白没有品牌的牙刷,2018年12月份左右开始做印有“Colgate”品牌的牙刷。

制作牙刷的原材料包括了牙刷毛、牙刷柄(印有“Colgate”标志)、吸塑材料、牙刷包装背板(印有“Colgate”标志)、牙刷底座(印有“Colgate”标志)、包装牙刷用的纸箱(印有“Colgate”标志),那个商标牙刷底座(印有“Colgate”标志)是在东莞市寮步镇一个油墨店花了二三十元订做了一个丝网印刷版,通过丝网印刷版印刷上去底座的。

先进了这些货之后,然后让工人用切毛机切牙刷毛,用植毛机把牙刷毛安装在牙刷柄上面,再通过热合机把安装好的牙刷、吸塑材料、牙刷背板粘在一起,随后把打好包装的牙刷插在底座上面,一个底座插12个,再把这插好牙刷的一个个底座在放在纸箱中打包好,这就是进货以及生产的流程。

至于出货,没有品牌的牙刷以及印有“Colgate”标志的牙刷,工厂都是没有出过货的。

牙刷毛是30到40元每公斤进货的,包装colgate牙刷一天大概生产六千多支。

进行包装Colgate的成品牙刷没有Colgate公司的授权。

龙跃有联系过沈晓东,但不记得他是否有在加工厂下过单。

龙跃有两个微信,一个微信昵称:时光稀释Dusty°,微信号:Lg5858127;

另一个微信昵称:时光稀释Dusty°,微信号:Lg5817127。

龙跃不记得为何会在与邹丽华的微信聊天记录里于2018年11月17日说到“刚才阿东跟尹先生通了电话,但愿关于收货款他的心结解了吧”;

龙跃不记得为何会在与邹德明于2018年11月16日的聊天记录里对邹德明说“今天再发10件3号来广州”“收货人小谭,186*****717”,邹德明回“发到广州哪里”,我回“增嵯路货运部”,邹德明“好的,知道了”,龙跃回“需要我们付运费”,邹德明最后回了一张货车“粤S*****”的车牌;

龙跃不记得为何会在与邹德明的聊天记录里于2018年11月24日给邹德明发了一张图,上面显示“3#29号-480件广州30号-50件义乌5号-100件义乌5号-200件广州30号-50件广州尽快安排”;

不记得微信昵称为“seven人”的微信好友是不是沈晓东。

微信昵称为“Ming”,微信号为“wxid_x0eh0swo0e0321”是邹德明,一个名为“同事群”的微信群不是龙跃建立的,其也不清楚有何人在。

龙跃与邹德明的微信聊天记录里,那些货车的照片是工厂通过货拉拉软件叫来拉货的,一般都是龙跃来经手的,其使用手机号码139*****139注册的货拉拉,不记得这些货都被拉去何处了。

加工厂的管理者主要是老板尹松茂、老板娘邹丽华、老板娘的弟弟邹明德。

老板娘负责财务管理,老板娘的弟弟邹德明是参与技术方面的管理和维修。

租工厂由他陪老板或老板娘去过。

龙跃辨认笔录、照片,其辨认出邹丽华、做饭女子叶彩月、邹德明、邹德明姐夫(尹松茂)、尹容枝、李文杰、尹柏茂、卫小龙;

也指认出广东省东莞市*********383号2楼就是其加工生产假冒高露洁牌子牙刷的厂以及参与协助管理的地方。

23.被告人邹德明的供述,其称工厂的老板是龙跃,是邹丽华在他进厂时跟其介绍的,平时也是龙跃联系进货、出货。

车来到厂楼下,龙跃就叫员工帮忙搬运货物上车或下车,装完货物后货车司机清点货物数量、确认好货物的数量后就开车离开;

龙跃也会安排出货司机过来工厂,他在微信中跟邹德明说发货到哪里、收货人以及收货电话,邹德明跟货车司机交接,由邹德明垫付运费(通过微信支付),然后龙跃或者邹丽华后面会补回来给他。

邹德明于2018年9月份进厂,每月4300元,已拿7个月工资,是该厂管理员工的,包括人员签到、人员管理;

邹丽华主要负责招聘人员和财务;

尹柏茂是负责包装牙刷壳的;

女工人叶彩月负责做饭。

该工厂主要从外面进货牙刷和牙刷毛,以及包装牙刷用的包装盒,然后工厂对牙刷进行加工,把牙刷毛和牙刷组装在一起,然后把成品牙刷打包好。

该工厂于2019年2月份开始生产标有“Colgate”商标牙刷,一天大概生产一万多支。

车间内2台织毛机用来织牙刷毛的,2台热合机是用来把塑料盒粘合在纸板上面,1台切毛机用来把牙刷毛切开为一个一个,1个空压机用来给热合机提供高压气体的,1个包装机用来给成品牙刷进行打包的,12个一组。

进行包装Colgate的成品牙刷没有Colgate公司的授权。

邹德明不清楚尹松茂在寮步镇凫山村盆岭村是否有经营加工厂。

邹德明与龙跃微信号为Lg5817127的聊天记录里,有龙跃交代出货的时候装好货之后,把货车车牌拍给他;

邹德明也会把工厂当天生产了多少货在微信中报给龙跃,比如“1-68-184”,代表的就是当天生产了l#牙刷68箱,再加上之前生产的1#牙刷存货,就一共存有184箱l#牙刷(1箱400支左右)。

邹德明记不清楚“同事群”是谁拉他进去的,但是龙跃有跟邹德明说过,平常工作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在这个群提出。

邹德明看了公安机关提供的微信截图,才发现“小沈”和尹松茂也在群里,“小沈”叫沈政文(男,年约30岁,微信号:szw850316,微信昵称为“沈”),也是这个加工厂的员工,他是大概2018年10月份进厂的,做了1、2个月就走了。

在“同事群”里面尹松茂有说过关于“生产部”(我不清楚在哪里)的房租水电,而且他和“小沈”有在群里发表过关于机器维修的内容。

邹德明不清楚尹松茂在“同事群”里面为何要那么关心工厂机器的维修专门还@龙跃,说要把模具退回去,换一个新模具回来,“不然会影响到我们生产”。

2018年1月份到2月份邹德明曾三次转账过一万五千元左右龙跃,因为当时他借钱,过了一段时间,他就通过现金还给邹德明了。

邹德明否认去过江苏扬州,称没有和邹丽华、龙跃一起在工厂组建之初到外面市场考察研究,没有和邹丽华或者龙跃一起出去买过生产机器。

邹德明辨认笔录、照片,其辨认出邹丽华、做饭女子叶彩月、尹松茂、尹容枝、尹柏茂、李文杰、卫小龙、龙跃;

也指认出广东省东莞市*********383号2楼就是生产假冒高露洁牌子牙刷的厂以及其对该厂内员工进行管理的地方。

对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被告人尹松茂的辩解意见以及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关于被告人尹松茂的无罪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对此本院不予采纳,理由:1.被告人尹松茂在侦查机关初期的供述中曾经承认过明知妻子邹丽华的加工厂生产假冒“Colgate”牙刷的事情,也有联系安排人员维修生产牙刷的机器;

2.在加工厂的微信工作群内,尹松茂是成员之一,且聊天记录有其讲述过维修机器和生产进度的发言;

3.尹松茂的银行卡账户被用于支付购买原材料款项和收取已销售牙刷货款,其对此知情,并可由其控制转账事项;

4.被告人邹丽华供述了尹松茂参与过程细节与上述的微信工作群、银行卡收取支付操作等证据吻合;

5.证人房东的证言反映尹松茂与房东协商水电的过程。

6.证人卫小龙的证言和辨认反映尹松茂有参与加工厂内事务。

综合以上证据,已构成完整证据链,确实充分证实被告人尹松茂有实际参与加工厂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牙刷的活动。

故本院认为尹松茂客观上有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观上明知,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至于公诉机关指控尹松茂和邹丽华出资设立加工厂的内容,因现有证据未能充分证实该指控事实,本院不予采纳。

另辩护人提出尹松茂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尹松茂分工内容为安排人员到工厂修理机器、帮助邹丽华收付货款,非共同犯罪中的主要作用,其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多个辩护人提出本案犯罪数额,没有经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无法证明案涉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牙刷价值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明确本案指控的涉案金额是按照实际销售价格人民币0.6元/支计算,该实际销售价格由邹丽华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收货款流水而得出,公诉机关并非按被害单位的价格证明而提起指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依据“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本案已查明实际销售价格的单价,且该销售价格单价低于被害单位的建议零售价,显然是符合规定的,故公诉机关指控涉案金额按照实际销售价格人民币0.6元/支计算、价值共人民币249456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认定。

关于被告人邹丽华称被告人龙跃在加工厂有干股的供述,经查,目前除被告人邹丽华的单一供词外,并无其他确实充分证据可证实,故本院对此未予采信。

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应区分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是共同犯罪行为,邹丽华作为出资人,明知生产假冒商品有利可图而主导整个假冒活动过程,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故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有辩护人提出本案侵权产品未流入市场,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意见,经查,该加工厂开设后,已经销售了部分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的牙刷,故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

此外,公诉机关提出四被告人具备犯罪未遂情节的意见,多个辩护人也提出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对此,本院认定本案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罪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之行为即行为既遂,本案四被告人从事生产、加工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的牙刷多个月,现场查获大批成品,其四人犯罪行为已达既遂标准,不存在未遂情节,故对公诉机关的该项公诉意见、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另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查获牙刷柄的数量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现场查获的牙刷柄数量应为124800个。

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丽华、龙跃、邹德明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诚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属初犯等辩护意见,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尹松茂是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采纳并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丽华、尹松茂、龙跃、邹德明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四人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提请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邹丽华、尹松茂、龙跃、邹德明定罪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邹丽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尹松茂、龙跃、邹德明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邹丽华、龙跃、邹德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邹丽华在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与本案查明事实的犯罪既遂情节不相符,故本院不予采纳该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龙跃、邹德明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与本案查明事实基本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该量刑建议。

综上,视被告人邹丽华、尹松茂、龙跃、邹德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丽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尹松茂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龙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邹德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随案移送的华为手机3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寮步分局的涉案植毛机2台、剪毛机1台、吸塑机2台、储气缺罐1台、包装机1台、称重泵1台、牙刷底座印刷机1台,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寮步分局的涉案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的牙刷成品835箱、半成品4000支,外纸箱、牙刷柄、牙刷背板、牙刷底座等一批,牙刷底座印模2套,由暂扣机关依法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宇翔审 判 员  朱丽斯人民陪审员  林芳明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洁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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