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9民初94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双球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大发路**/div>经营者:符志刚。
被告:吴江市松陵镇万顺百货商行,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路乡南路**div>经营者:肖庆花。
被告:吴江市松陵镇平安劳保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大发路**>经营者:符志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双球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松陵镇万顺百货商行、吴江市松陵镇平安劳保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苏州双球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松陵镇万顺百货商行、吴江市松陵镇平安劳保用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苏州双球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松陵镇万顺百货商行、吴江市松陵镇平安劳保用品经营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