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508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对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乡县玉潭镇安妮百货商行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50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湘0104民初508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案号“(2020)湘0104民初508号”补正为“(2020)湘0104民初50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