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956号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57364900X1),住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璋,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语嫣,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天一堂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5775273565H),住,住所地在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驻地/div> 法定代表人:李小慧。
被告:高淳县漆桥镇双牌石上海华联超市加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8MA1NGNE41Q),住,住所地在高淳县漆桥镇双牌石/div> 经营者:孔祥禄。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天一堂食品有限公司、高淳县漆桥镇双牌石上海华联超市加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