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631号 原告:北京睿优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D623。
法定代表人:孙浩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美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时代大厦** 法定代表人:叶令。
原告北京睿优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美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北京睿优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杭州美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2日原告北京睿优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睿优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睿优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睿优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