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037号 原告:深圳市叁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锡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岑宜岭,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吾悦塑料制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铁炉村。
经营者:郑志光,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市叁活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瑞安市吾悦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叁活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叁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