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441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夏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飞。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淮南市夏笙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于2021年2月2日收到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