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9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美利肯公司(MILLIKEN&COMPANY)。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南卡罗来纳州29303斯巴坦堡市美利肯路920号。
法定代表人:黛布拉•克莱门特,该公司首席行政官、高级总法律顾问及公司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全,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斐斐,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南玻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600号江苏长江塑化市场21幢1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强,北京华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美利肯公司(MILLIKEN&COMPANY)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南玻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利肯公司(MILLIKEN&COMPANY)的部分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