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7知民初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XX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台区XX路维家商行。
经营场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XX路XX园。
注册号:XXXXXXXXXXX7898。
经营者:高思远,男,199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台区XX路维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双方已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还,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持据来本院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