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997号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6。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振鑫,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