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终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思明区美宣佳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泰山路39号1楼。
经营者:肖红英,女,汉族,1978年5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贵,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市思明区美宣佳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9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思思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收取厦门市思明区美宣佳便利店的和解款项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厦门市思明区美宣佳便利店的起诉,厦门市思明区美宣佳便利店对此表示同意。
且双方一致同意,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厦门市思明区美宣佳便利店负担。
本院认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98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厦门市思明区美宣佳便利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佳颖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