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77号 原告:刘向东,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深圳市中骏驰宸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丽城科技工业园****西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1422B。
法定代表人:雷军。
原告刘向东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骏驰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东申请将诉讼请求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元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3月19日,原告刘向东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刘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向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
原告刘向东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