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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希贤与杭州安达立体绿化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618号
案件名称孙希贤与杭州安达立体绿化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希贤;杭州安达立体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618号 原告:孙希贤,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启芙,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系孙希贤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兴,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系孙希贤儿子。

被告:杭州安达立体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308号天堂经济开发区7号厂房21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063996386P。

法定代表人:滕国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希贤与被告杭州安达立体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希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兴、被告安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希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安达公司制造(包括组装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的绿化花盆侵犯了孙希贤ZL20092007××××.2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3、5、8,安达公司立即停止制造(包括组装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权产品;

2、安达公司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销毁侵权产品及其相关纸质广告、删除网站中侵权产品及相关工程图片;

3、安达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孙希贤经济损失20000元和调查取证费1500元;

4、安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孙希贤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安达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孙希贤经济损失250000元和调查取证费1500元”并撤回第1、2项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孙希贤于2009年2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特殊生态砌块及其垒砌的绿化体”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0年5月12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2007××××.2。

孙希贤的代理人庞启芙登录安达公司官方网站,企业简介有:“安达公司是主要生产热融橡胶护树板、PP立体组合花盆、PVC微发泡板花箱、塑胶跑道等产品的厂家,拥有多项国家专利。

专业从事墙体绿化、屋顶绿化、以及公园、广场、街道等场所的立体景观方案设计及配套园艺产品的销售”其中,绿化箱等与孙希贤上述专利权等同甚至相同。

为此,记载在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7101号公证书中(以下简称第17101号公证书)。

2019年1月25日孙希贤的代理人庞启芙又登录安达公司官方网站(××),对其网站侵权产品进行了截屏,其中有一款弧形组合花盆与上述公证书中的弧形组合花盆在形状、结构以及连接关系都与孙希贤上述专利权等同甚至相同,同时,在其立体绿化工程中的花盆与孙希贤上述专利权等同甚至相同。

至此,安达公司未经孙希贤专利权人的许可,制造(组装制造)、使用了与孙希贤上述专利权,在形状、结构以及连接关系都相近似甚至相同的绿化花盆及绿化体之侵权行为得到确认,还侵犯专利权人的多项专利,孙希贤保留继续以其他专利起诉的权利。

安达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了与孙希贤专利权相同的产品,严重侵犯了孙希贤的专利权,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也给孙希贤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安达公司答辩称: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第17101号公证书落款时间为2016年2月2日,因此孙希贤知道侵权事实的时间是2016年2月2日,其起诉时诉讼时效已届满。

2、涉案专利申请日是2009年2月10日,专利有效期已届满。

3、孙希贤未提交证据证明安达公司存在侵权事实。

4、从公证书附图看,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5、孙希贤诉请的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驳回孙希贤的全部诉讼请求。

孙希贤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安达公司未举证。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2月4日,孙希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特殊生态砌块及其垒砌的绿化体”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0年5月12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092007××××.2,目前专利有效。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1.特殊生态砌块,包括基体(1)以及组成基体(1)的竖直板块(2)和板块(3),孔(4),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竖直板块(2)与水平面垂直,至少一个板块(3)与水平面成斜角再与竖直板块(2)连接构成基体(1),所述的基体(1)相互垒砌形成斜种植孔(8)。

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特殊生态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体(1)的竖直板块(2)相互之间成0-30度的夹角,竖直板块(2)的上下表面有三种形式:1)上下表面为水平面;

2)上下表面为斜面;

3)上下表面为V形面。

权利要求3为: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特殊生态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体(1)上的板块(3)的上下表面形式有:上表面为平面或圆弧面,下表面为平面或圆弧面。

权利要求5为: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特殊生态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体(1)上有孔(4)。

权利要求8为:特殊生态砌块及其垒砌的绿化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特殊生态砌块及其垒砌的绿化体上有斜种植孔(8)和孔(4),孔(4)连接相邻的种植孔(8),孔(4)与外界水源连通,在种植孔(8)中放置土壤和花草。

该专利的说明书记载:[0003]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非常简单、非常易脱模制作、成本低、效果号能工业机械化大规模生产的特殊生态砌块,本实用新型的另一个目的还在于提供一种由所述的生态砌块及其垒砌的绿化体组成的自带给排水结构的绿化体。

[0013]所述的基体1的板块3和竖直板块2相互连接的基本方式有:[0014]1)板块3连接竖直板块2;

[0015]2)竖直板块2连接板块3,板块3连接另一个竖直板块2;

[0016]3)板块3连接竖直板块2,竖直板块2连接另一个板块3;

[0017]4)板块3连接竖直板块2,竖直板块2连接另一个板块3,板块3连接另一个竖直板块2;

[0018]5)竖直板块2连接板块3,板块3连接另一个竖直板块2,竖直板块2连接另一个板块3,板块3连接第三个竖直板块2。

[0069]本实用新型例1:…经模具成型制成基体1有两种实施方法,一种方法是:用模具直接成型制成基体1,另一种方法是分别做竖直板块2和板块3…。

2018年7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修改前的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或创造性的规定。

2016年1月14日,孙希贤向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孙希贤的代理人庞启芙在一名公证员与一名公证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办公电脑进行一系列操作。

其中,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杭州安达立体绿化有限公司”,显示相关页面。

点击“杭州立体绿化,首选杭州安达,专业的,才是好的!

一墙面立体绿化”,进入“××”网站,首页显示“杭州安达立体绿化有限公司是主要生产热融橡胶护树板、PP立体组合花盆……的厂家……。

专业从事墙体绿化、屋顶绿化、以及公园、广场、街道等场所的立体景观方案设计及配套园艺产品的销售”,并显示走进安达(显示其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的产品包括PP立体组合花盆系列等,专业从事立体绿化方案的设计和工程的施工)、新闻资讯(显示“绍兴滨海新城墙体绿化项目”、“绍兴市解放路立体绿化工程”、“舟山临城景观花墙”等文章)、产品展示(显示墙面垂直绿化箱01、墙面垂直绿化箱02、墙面垂直绿化箱03、墙面垂直绿化箱04、墙面垂直绿化箱05、弧形组合花盆08、弧形组合花盆07、弧形组合花盆06、弧形组合花盆05、弧形组合花盆04、弧形组合花盆03等产品)、工程案例、联系我们等相关信息。

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杭州安达立体绿化有限公司”,显示相关页面。

点击“杭州安达立体绿化有限公司”,进入“shop1402074009054.1688.com”网站,显示相关页面;

点击“PP立体组合花盆系列”,显示相关页面;

点击“墙面垂直绿化箱AD-5017,PP立体组合花盆”(显示价格20.00,0个成交,0条评价)、“长方形组合花盆”(显示价格35.00,0个成交,0条评价)、“直角花盆AD-1717,PP立体组合花盆”(显示价格16.00,0个成交,0条评价)、“弧形组合花盆AD-3917,PP立体组合花盆”(显示价格25.00,0个成交,0条评价),显示相关页面。

点击操作过程中所显示的界面均已经打印保存。

2016年2月2日,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710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7101号公证书)。

2019年2月14日,孙希贤向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孙希贤的代理人孙德兴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办公电脑进行一系列操作。

进入“××”网站,显示相关页面,点击“弧形组合花柱”,显示相关图片。

2019年3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2019)川成蜀证内经字第4726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47263号公证书)。

庭审中,孙希贤主张安达公司官网上销售的六款花盆落入其ZL20092007××××.2号“特殊生态砌块及其垒砌的绿化体”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3,5,8的保护范围,以证据第17101号公证书中记载的产品图片为基础【六款被诉侵权产品对应公证书图片如下:1、产品1对应公证书附件中第102页图10、第105页图片中的“墙面垂直绿化箱01”、第160页、第164页图片中的“墙面垂直绿化箱AD-5017,PP立体组合花盆”。

2、产品2对应公证书附件中第162页图5、163页、第166页-173页、第32-35页、第38-46页图片中的“长方形(组合)花盆50*20*12cm”。

3、产品3对应公证书附件中第32-33页、第40-46页、第170-173页图片中的“四分之一弧形花盆”。

4、产品4对应公证书附件中第85页图11、第97-98页、第102页图9及图11、第106-107页、第111-112页、第175-176页图片中的“长方形花盆(墙面花箱500*170*120mm)”。

5、产品5对应公证书附件中第85页图11、第97-98页、第102页图9及图11、第106-107页、第111-112页、第163页图5、第174-179页图片中的“直角花盆AD-1717(170*170*120mm)”。

6、产品6对应公证书附件中第115-130页、第163页图7、第166页图4、第180-182页、第184-188页图片中的“弧形组合花盆AD-3917(390*1708120mm)”】。

并认为被告安达公司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上述花盆的行为。

另查明,安达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2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批发、零售塑料制品等。

本院认为,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专利号为ZL20092007××××.2的“特殊生态砌块及其垒砌的绿化体”的实用新型专利尚在有效期内,故孙希贤作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其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资格。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控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3,5,8所限定的保护范围;

3、安达公司是否实施了孙希贤指控的侵权行为;

4、安达公司应否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1,安达公司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本案中,对于被诉侵权产品1-5,孙希贤于2016年1月14日向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并于同日进行了相关保全行为,因此孙希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为2016年1月14日,但孙希贤起诉状落款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其在庭审中亦陈述向本院提交起诉材料的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因此孙希贤向本院提起诉讼时,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孙希贤也能举证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故对孙希贤有关被诉侵权产品1-5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诉侵权产品6即弧形组合花盆,因第47263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2月14日安达公司官网上“弧形组合花柱”与第17101号公证书显示的“弧形组合花盆”外观、结构均一致,故针对该款产品的被诉侵权行为在孙希贤起诉时仍在继续,故孙希贤关于该款产品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安达公司关于该款产品的时效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庭审中,孙希贤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5,8确定保护范围,以第17101号公证书中所附弧形组合花盆的图片进行比对。

经比对,孙希贤认为被诉侵权花盆采用了与权利要求1-3,5,8记载的相同的技术特征。

安达公司认为,首先,公证书附图无法清楚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特征,无法进行比对;

其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相比,不同之处在于:1、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权利要求1的“特殊生态砌块”、“相互垒砌形成斜种植孔”的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为一体成型的花箱;

2、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权利要求3的“基体上的板块的上下表面形式有:上表面为平面或圆弧面,下表面为平面或圆弧面”的特征;

3、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权利要求5中的“孔”;

4、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权利要求8的“特殊生态砌块”、“孔”、“斜种植孔”的技术特征。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公证书图片显示,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一体成型方式制成基体。

该方式是否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需要分析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保护范围是否包含“用模具直接成型制成基体”的技术手段。

本案中,权利要求1记载了“至少一个板块与水平面成斜角再与竖直板块连接构成基体”。

其中,“再”本身的含义为“又一次;

重复或继续;

承接前一个动作”,因此,“再与……连接”表明板块与水平面成斜角,之后与竖直板块连接构成基体。

同时,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第0013-0018段记载的相互连接的基本方式、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的实施例2-34中基体形成的方式、附图1-6中示出的竖直板块和板块的基本结构、以及本专利要求实现的“结构简单、组成任意造型、大规模工业机械化生产脱模”的发明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基体的制作方式应该为分体制作,先制作竖直板块和板块,再将二者相互连接成基体。

综上,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保护范围不包括“用模具直接成型制成基体”的技术手段。

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一体成型制成基体的方式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特殊生态砌块”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

其次,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中形成斜种植孔的方式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基体相互垒砌形成”的方式是否相同。

本院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的“斜种植孔由基体相互垒砌成”,以及说明书及其附图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描述,在说明书对“相互垒砌”做出具体限定的前提下,可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斜种植孔由基体相互垒砌形成。

而被诉侵权产品由塑料一体成型,故基体本身在制作时已经形成种植孔,即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基体相互垒砌形成斜种植孔”的技术特征。

再次,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特殊生态砌块及其垒砌的绿化体”中限定的“特殊生态砌块”是否为前述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特殊生态砌块,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专利文件权利要求的撰写逻辑、发明名称、技术领域及其技术方案的限定,在孙希贤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或合理的理由说明“特殊生态砌块”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术语的基础上,可以推知权利要求8中限定的“特殊生态砌块”至少应该指代权利要求1限定的特殊生态砌块的结构。

故被诉侵权产品在不具备权利要求1限定的“特殊生态砌块”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其亦不具备权利要求8限定的“特殊生态砌块”技术特征。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的上述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8的相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权利要求2、3、5均系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5,8的保护范围。

综上,本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其他技术特征不再进行侵权比对,对其余争议焦点亦无评判之必要,安达公司无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孙希贤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希贤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2.5元,由原告孙希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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