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521号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联建科技工业园厂房8栋4,5,6楼。
法定代理人:廖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旺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都会100大厦A座21A。
法定代表人:林填鑫。
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万旺达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2046××××.X,名称为双接口正反插式电源数据扩展坞)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