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329号原告: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厚施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杜祥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明,北京科家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台州分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男,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暖心电动车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中亿新能源物流园9栋127-129。
经营者:任爱勤。
被告:新乡市合众鑫辉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市辖区德源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金红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冰冰,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明双,男,汉族,1988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乡市新能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德源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徐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大镛,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男,汉族,1982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
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暖心电动车门市部、新乡市合众鑫辉车业有限公司、新乡市新能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