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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肖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17445号
案件名称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肖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肖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17445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方,女。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2020年4月7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倪红霞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胡琛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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