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17445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方,女。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2020年4月7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倪红霞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胡琛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