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王家店路口。
法定代表人:刘海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荣,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学霞,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娜,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郑州宇晟汽车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红松路52号1幢2单元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李义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兵,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德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郑州宇晟汽车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宇晟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105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山东德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荣,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学霞、周亚娜,原审第三人郑州宇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德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
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67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3.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专利号20142086××××.7、名称为“一种车载加热器电机支撑固定座”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17]段描述,若无风机,在没有外界作用力的情况下,内部电机的热空气膨胀向外做功,冷空气无法自动通过进风口进入,也就无法实现进风的顺畅,风机及风机设置位置属于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此并无记载;
2.风机→进风管→进风口→电机→出风口是形成气流流动的必要路径,而电机→出风口是实现出风顺畅的必要环节,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出风口及出风口的设置位置,缺少出风口这一关键的必要技术特征;
3.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对风机及风机位置、出风口及出风口位置等作出进一步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无法确定、毫无疑义地得出相关部件的设置及位置。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6对应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任何关于电机与底座固定连接的技术方案,即便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25]段的记载,公开了利用三个固定孔将电机固定在底座内的技术方案,但并没有公开固定孔如何将电机和底座采用何方式进行固定,也没有提到电机上有相匹配的部件或孔状物可供固定连接的技术方案,因此并没有解决稳定支持(电机支撑更加稳定彻底)的技术问题,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一)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如被诉决定分析,出风口位置和风机部件并非解决支撑电机的必要技术特征,并不必须记载在权利要求中;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公开了使用防护架容纳电机,利用三个固定孔将电机固定在底座内,从而解决稳定支持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实现电机固定的技术方案并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州宇晟公司在本案二审中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其在庭审中述称,本专利电机与底座固定连接是简单方式,请求驳回山东德诺公司的上诉请求。
山东德诺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
山东德诺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6月17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20142086××××.7、名称为“一种车载加热器电机支撑固定座”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12月31日,专利权人为郑州宇晟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车载加热器电机支撑固定座,它包括底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座四个角均设置有螺孔,所述的底座底部中心处设置有固定件,所述的固定件中间设置有进风孔,所述的固定件周围设置有凹槽,所述的凹槽上与底座边界交接处设置有进风口,所述的进风口连通有进风管,所述的底座上侧设置有防护架,所述的防护架内设置有电机,所述的电机上设置有电源线。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车载加热器电机支撑固定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固定件、防护架、进风管和底座铸造为一体化结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车载加热器电机支撑固定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进风孔周围设置有三个固定孔。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车载加热器电机支撑固定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进风管中部设置有阻隔板。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车载加热器电机支撑固定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防护架上部为圆形,下部为半圆形。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车载加热器电机支撑固定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防护架内圆直径与电机直径相同。
” 2018年1月19日,山东德诺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中国专利文献CN103321969A;
对比文件2:中国专利文献CN103414729A。
2018年1月19日,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郑州宇晟公司,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8年3月2日,郑州宇晟公司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山东德诺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2018年4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1)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山东德诺公司坚持请求书中的全部无效理由,并明确创造性理由的具体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2018年7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并于2018年7月27日发文。
在本案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山东德诺公司表示对被诉决定中审查基础、证据认定部分没有异议,但认为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一)山东德诺公司强调,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公开如何将电机与支撑固定座采用何种方式固定在一起,达到支撑稳定固定平稳的效果,也没有公开电机和底座采用何种连接方式进行固定,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本专利请求保护一种车载加热器电机支撑固定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了关于“底座”“防护架”“固定件”等结构部件的位置关系。
本专利说明书第[0025]段记载:“将电机放入防护架内,进风孔周围设置的三个固定孔可以将电机和底座固定起来,同时防护架内圆直径与电机直径相同,这样就使电机支撑固定更加彻底。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及附图,能够理解本专利系利用三个固定孔将电机固定在底座内,进而解决稳定支持的技术问题,故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山东德诺公司还强调,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固定平稳”和“通风顺畅”两方面,权利要求1缺少记载“电机与支撑固定座的连接方式”“出风口位置”“风机部件”的必要技术特征。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段、第[0003]段、第[0010]段以及具体实施方式中相关内容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电机固定以及电机散热。
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的底座底部中心处设置有固定件,……,所述的底座上侧设置有防护架,所述的防护架内设置有电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技术方案可以通过防护架和固定件的配合使用解决电机固定的问题。
此外,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所述的固定件中间设置有进风孔,所述的固定件周围设置有凹槽,所述的凹槽上与底座边界交接处设置有进风口,所述的进风口连通有进风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技术方案能够通过进风管、进风口、凹槽以及进风孔构成的风道解决电机的散热问题。
因此,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解决电机固定和散热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关于出风口位置、风机部件等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并不必须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可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评述意见及结论,山东德诺公司相关主张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山东德诺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山东德诺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6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具体为:电机与底座固定连接以解决稳定支持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
(二)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具体为:出风口位置和风机部件是否为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须记载在权利要求中。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6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根据该条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理解并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支撑稳定、固定平稳且能通风顺畅的车载加热器电机支撑固定座,专利说明书第[0025]段记载:“将电机放入防护架内,进风孔周围设置的三个固定孔可以将电机和底座固定起来,同时防护架内圆直径与电机直径相同,这样就使电机支撑固定更加彻底。
”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及附图,该技术方案系通过将底座上的防护架内圆直径与电机的直径设置为相同,使电机固定更加彻底和稳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如何通过现有的常规连接方式实现该技术方案。
此外,本专利说明书亦给出了在进风孔周围设置三个固定孔以将电机和底座固定起来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亦可根据现有的固定方式将电机和底座进行固定,并在电机上设置相匹配的部件或孔状物以供固定连接。
综上,本专利说明书关于电机与底座固定连接以解决稳定支持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公开充分,山东德诺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上诉主张不成立。
二、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解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所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并取得相应技术效果必不可少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不是必须记载其技术方案可能涉及的每一个技术特征。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即使未记载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中但并不影响实现其发明目的的技术特征,通常无需记载在权利要求中。
本专利请求保护一种车载加热器电机支撑固定座,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固定平稳且能通风顺畅的支撑固定座,风机和风机位置尽管与电机的通风相关,但并非通过固定座的结构解决通风顺畅问题,故不属于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必须的必要技术特征。
为了解决通风顺畅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知晓空气要通过出风结构散去,其阅读说明书后可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应具有能实现出风效果的结构,故权利要求未对出风结构及其具体位置进行限定,仅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的设置确定具体的出风结构及其位置。
因此,出风结构及其位置并非为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必须的必要技术特征。
山东德诺公司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上诉主张不成立。
综上所述,山东德诺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沈红雨 审判员 岑宏宇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宋磊 书记员王茜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71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 判 长:沈红雨 审 判 员:岑宏宇、崔宁 法官助理:宋磊 书记员:王茜 裁判日期 2020年4月22日 本专利 “一种车载加热器电机支撑固定座”实用新型专利(20142086××××.7)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
专利无效;
说明书公开充分;
必要技术特征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郑州宇晟汽车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主文:驳回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法律问题 1.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 2.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裁判观点 1.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理解并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2.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解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并取得相应技术效果必不可少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不是必须记载其技术方案可能涉及的每一个技术特征。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