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执22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580XT。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南波,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雷珊,女,汉族,1994年9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
被执行人:雷昌伟,男,汉族,1991年10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
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民初289号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雷珊、雷昌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雷珊、雷昌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珊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昌伟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
三、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