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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与海伦市华上锦速冻食品经销店、海伦市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12民初47号
案件名称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与海伦市华上锦速冻食品经销店、海伦市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海伦市华上锦速冻食品经销店;海伦市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2民初47号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490号。

法定代表人:陈希滨,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该公司法务。

被告:海伦市华上锦速冻食品经销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司法局集资楼南数8门。

经营者:高海洋。

被告:海伦市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伦市红旗街六委雷炎大街路南通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光然,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该公司企业外事经理。

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与海伦市华上锦速冻食品经销店、海伦市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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