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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君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6刑初276号
案件名称张晓君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晓君;张朝电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6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朝电,男,1974年5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羁押,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晓君,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羁押,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2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朝电、张晓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朝电、张晓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张朝电在其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户西里**楼**内,销售标有“飘柔”“清扬”“雷达”“蓝月亮”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张晓君参与上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活动,其主要负责为被告人张朝电送货。

被。

被告人张朝电、张晓君住所地起获标有“飘柔”“清扬”“雷达”“蓝月亮”等商标的商品认定,上述物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26万余元。

被告人张朝电、张晓君均于2020年6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杨桥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朝电、张晓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朝电、张晓君供述,微信交易记录,投诉书,鉴定证明、鉴定报告、鉴定书,价格证明,授权说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声明,公证书,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朝电、张晓君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朝电、张晓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朝电、张晓君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本院依法对其二人均予以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张晓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对二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朝电、张晓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朝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晓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物品处理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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