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0969号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T。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绮婷,广东正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振华,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振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邹宇婷独任审理。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