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28刑初3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保国(曾用名王建),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濮阳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8年8月28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郭素红,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双庆,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清丰县,捕前住石家庄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8年12月11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国行,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芳芳,女,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濮阳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7年6月29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3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9月19日被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辩护人朱帅兵,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0日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9〕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保国、陈双庆、崔芳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