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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中楠与永康市花焙电子商务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815号
案件名称周中楠与永康市花焙电子商务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中楠;永康市花焙电子商务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15号 原告:周中楠,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花焙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下店午村广场东路5幢7号。

经营者:欧三菊,女,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中楠与被告永康市花焙电子商务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中楠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永康市花焙电子商务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5月6日,原告周中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中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中楠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中楠负担。

原告周中楠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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