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22号原告: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刘尚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湖边,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棣拓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慧博,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棣拓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盈 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徐 玉 兰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法官 助理 谢玲、邵望蕴书 记 员 朱 丽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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