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743号原告:范国庆,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双安,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临沂商城宝盛玩具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张东宝。
被告:临沂聚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张金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沂佰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范国庆与被告黄双安、临沂商城宝盛玩具商行、临沂聚勇贸易有限公司、临沂佰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范国庆于2021年1月20日以已与各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范国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范国庆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