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辖终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杜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龙穴大道中路13号7楼X7043(仅限办公用途)(HL)。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1100037A。
法定代表人:杜升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新区侨乡工业园区赤岩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982950225。
法定代表人:周建永。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上诉人广州杜浔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4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杜浔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南沙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理应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鉴于本案被告之一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且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由此,广州杜浔贸易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