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2刑初56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辉锦,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4月6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9年11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孝权,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渝北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11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杰,男,1992年4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渝北检刑诉[2020]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辉锦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孝权、刘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官张广超、检察助理舒会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辉锦、刘孝权、刘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李辉锦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重庆市渝北区等地以散发名片等方式推广销售“中华”、“玉溪”、“云烟”、“利群”牌等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李辉锦在重庆联系到买家后,再由一个名为“张老板”的上家依据李辉锦的需求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将假烟从外地运至重庆。
2018年6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李辉锦先后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出售给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被告人刘孝权、刘杰父子以及张某某、林某某、万某某、秦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107275元。
2019年9月19日、11月21日,公安机关分别在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5栋菜鸟驿站和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星都查获李辉锦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437条,共计价值23752元。
2013年9月起,被告人刘孝权在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大道XX栋XX号经营“XX烟酒茶”店,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017年7、8月至案发期间,刘孝权先后从名为“胖娃”和“小周”的人以及李辉锦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中华”、“玉溪烟”、“利群”牌等伪劣卷烟,并安排其子被告人刘杰向客户配送上述卷烟,刘杰在明知刘孝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仍听从刘孝权的安排帮助配送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并将所收款项交由刘孝权支配。
经查,上述期间刘孝权、刘杰向韦某某等12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273031元。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辉锦、刘孝权、刘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孝权、刘杰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假烟、手机、记账本、烟草专卖证等物品予以扣押。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杰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73000元。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记账本,通话记录,微信收款记录截图,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鉴别检验报告,电子证据,现金交款单,证人韦某某、陈某某1、汪某某、唐某某、唐某、聂某、傅某、魏某、陶某、曾某、陈某某2、张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辉锦、刘孝权、刘杰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辉锦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判处李辉锦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孝权、刘杰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具有坦白情节,刘孝权系主犯,刘杰系从犯;
建议判处刘孝权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刘杰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若退赃,可适用缓刑;
对扣押在案的烟草专卖证及手机,因非用于犯罪,建议予以返还。
被告人李辉锦、刘孝权、刘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辉锦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孝权、刘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辉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刘孝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2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 三、被告人刘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 四、对被告人李辉锦违法所得107275元,被告人刘孝权、刘杰违法所得273031元予以追缴(其中,刘杰已退73000元)。
五、对涉案假烟予以没收(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