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9号 原告: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三区37号楼3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0643240T。
法定代表人:毛炜,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爱东、卢楠,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欣容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97号2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1135421XG。
法定代表人:毛芙蓉。
被告:江苏华东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通达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31168333G。
法定代表人:刘永君。
被告:绍兴绿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华宇路中心医院东营业房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7395280XX。
法定代表人:郑浩良。
被告:绍兴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华宇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621471391554A。
法定代表人:屠传建。
原告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欣容轩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东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绍兴绿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绍兴市中心医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二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被告三、四连带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