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1民初293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仪征市汇韩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国庆路400-170。
经营者:冯玉,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南召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仪征市汇韩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