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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9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仪征市汇韩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81民初2939号
案件名称2939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仪征市汇韩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仪征市汇韩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1民初293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仪征市汇韩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国庆路400-170。

经营者:冯玉,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南召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仪征市汇韩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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