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8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闽侯县甘蔗阿宗五金店,经营场所闽侯县甘蔗街道818大道南侧海京楼**。
经营者:杨宗勇,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强,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闽侯县甘蔗阿宗五金店因与被上诉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闽侯县甘蔗阿宗五金店于2020年7月6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闽侯县甘蔗阿宗五金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闽侯县甘蔗阿宗五金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闽侯县甘蔗阿宗五金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杨 审 判 员 林泽新 代理审判员 曹慧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