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执保92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昊华轮胎有限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70783575467760F,住所地寿光市侯镇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昊轮橡胶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23MA3CLJ4X5E,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中李村。
法定代表人:李明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山东昊华轮胎有限公司与山东昊轮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昊华轮胎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昊轮橡胶科技有限公司6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购买财产保险,该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昊轮橡胶科技有限公司6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财产明细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