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727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珍珍,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珍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